2005-3-2 9:58:56 新闻背景
据当地媒体报道,新学期开始,上海静安区市西小学将启用全新的保障校园安全方法———指纹考勤。学生进出校门前必须在考勤机前伸出食指,考勤机上就能记录学生进出校门的时间并将这个时间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家长。据悉,此种指纹考勤的做法还属沪上首例,但是这个指纹考勤机还未启用,就有了一些争议。
据了解,这种被称为“学平保”的指纹考勤机,是以采集学生指纹特征为考勤依据的装置。这台装置能通过指纹识别师生的身份,防止陌生人进入学校,并能记录学生的进出校时间,统计学生的出勤情况。此外,“学平保”还具有“短信群发”功能,家长可每月自愿支付十几元的费用开通短信增值服务,在孩子进出校门的同时,家长的手机中也将显示一条:“您的孩子××于2005年×月×日下午×点×分进入(离开)学校。”的通知。
上海市西小学的蔡校长表示,中小学上、下学意外事故的发生率正逐年上升。去年全国各地发生过几起校内恶性事故,教育部门要求学校严抓学校的安全问题。同时,网吧、游戏房等娱乐场所对学生具有很大的诱惑力,有些学生放学后不直接回家,家长无法了解他们的动向。于是放学后的这段时间便成了学校和家长的一个“监控空白点”。为了弥补这一“空白点”,学校便联系“学平保”的研发公司,安装这一设备。这样就能很大程度上解决学校一直担心的陌生人进校和放学后学生的安全问题。
该市教委的有关人员对此表示,“学平保”只是学校保护学生安全的一种手段,目前沪上许多学校都在使用不同的手段保护学生安全,这说明校方对校园的安全越发重视。这种安全意识的提高,值得肯定和提倡。但是何种手段保护学生安全比较好,并无标准答案。只要能切实地保护学生的安全,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至于市西小学的“学平保”是否具有可行性,能否得到推广,还要看启用后家长、学生和社会等的反馈情况而定。
本期主持
杨灿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王磊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刘成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琚存旭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范伯松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议题一:“指纹考勤”是否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
主持人:新学期,新气象。近日,上海静安区市西小学将启用全新的保障校园安全的方法———指纹考勤。据报道,一些学生认为,“这样的做法使我们自行利用课余时间,参与课外活动时间受到了约束,完全没有了自由。”指纹考勤是否侵犯了学生的权利?
许身健: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人身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2.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凭“指纹考勤”手段监控学生到校和离校的时间在法律上不构成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
王磊:本人认为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其实,比这个问题更严重的是涉及学生的人权问题。因为“指纹考勤”的前提是提取指纹,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提取或采集公民指纹的法律。指纹属于公民人身的组成部分,国家不能为了将来处理社会治安的需要而强制每个公民到警察局留下自己的指纹。国家和政府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学校提取学生指纹是违法的。
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也有责任管理学生,家长和学校也是应当相互配合的,但学校和家长利用这种指纹考勤机来相互配合就值得我们疑问。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并不是一点自由、隐私都没有,指纹考勤机使得学生在心理上觉得应当属于自己的一些起码的自由或信任都不存在了,并可能产生逆反心理,往往会适得其反。家长对学生的监督也有一个强度的问题,这种做法超出了家长的监督强度,也对培养孩子的自立意识不好,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发育。
琚存旭:我认为学校采取“指纹考勤”办法,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从主观上和手段上都不属于对学生进行人身监控。这种做法是从时间上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是在履行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义务。“指纹考勤”系统只是对学生进入、离开学校的时间进行记录,并不影响学生进出校门,不涉及学生的人身自由问题。
应当指出的是,“指纹考勤”可能涉及学生的隐私权纠纷。学生个人的指纹特征是其隐私权,学生同意将其提供给学校管理使用,学校就应依法保护学生的该项隐私权。如果学校有过错,使该指纹特征泄露,使学生的该项隐私权受到损害,学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学校采用“指纹考勤”,不应采取强制手段而影响学生受教育的权益。如果学校规定对不接受“指纹考勤”的学生拒绝提供教育,或者采取其他歧视方法,则影响了学生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刘成:我认为“学平保”指纹考勤机的功能主要为三个:1.记录学生时间是记录考勤的主要目的,这是学校的一种管理方式。2.识别身份功能。该功能的目的是防止校外陌生人的进入。它针对的对象是陌生人,并没有妨碍师生正常进入学校,没有对师生造成损害。3.附加短信增值服务。中小学生为未完全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有权知道被监护人的行踪,因此监护人自愿申请此功能而得知被监护人进出学校的时间,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一种表现。对于校方来说通知行为对学生本身没有任何损害结果,是协助监护人更好履行监护职责,自然无侵权行为。
“指纹考勤”是人工记录考勤的一种智能化,其记录考勤的本质并没有改变。考勤记录是学校对师生的一种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本身是合法行为。
范伯松:如何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最直接的责任人就是学校和家长。作为学校,其和家长必须联起手来才能最大限度地完成好这一任务,另一方面,学校和家长关于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所以,如何找到与家长“责任交接”的证据也真是令学校煞费苦心,基于这样的背景,“指纹考勤”是学校采取的一种可行的但又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办法。学校“点名”是每个学生都熟悉的,“指纹考勤”对于学生来讲,就是“点名”,是学校管理的必须手段,其与“侵害学生人身自由”沾不上边,监控属于监护更属于保护。至于向家长发信息,这是学校必须完成的向家长履行必要的有关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通知的法定义务。
议题二:本案中向家长收取手机短信费是否妥当?
主持人:目前有家长表示,学校已向学生收取了学杂费,不能额外收费。如果说向家长告知有关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中学校应尽的法定义务,那么履行这项义务时是否可以向家长收取相关费用?
范伯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是营利机构,不能巧立名目向学生及学生监护人乱收费用,更不能变相收费。纵观本案,“指纹考勤”只是一项管理制度的完善,手机短信息费是通信服务机构来制定价格并收取,学校也非信息费代收机构,既无权制定手机短信息费的价格也无权收取短信息费用。如果出于家长自愿,短信息费用交给通信服务机构,则无可厚非。
许身健:《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们亦可以得出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学校负责的结论。至于本案中收取一定的相关费用,我认为并无不妥。例如,手机是双向收费,如果说学校与学生家长沟通情况而使得家长发生了通讯费是正常的话,那么本案中收取家长的手机短信费也一样是正常的。问题的关键是家长还很情愿交纳这笔费用,既然是其自愿的而且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不存在任何问题。
王磊:一般而言,学校保护学生安全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学校不能向家长收取相关费用。但手机短信费是应另当别论的,因为如果家长不付费的话,就等于学校在为家长付这笔费用了。而且是在家长自愿的情况下才有这项业务的。
琚存旭: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保护学生的安全,是学校的一项法律义务或职责。学校依法履行的这项职责不应当向家长收取费用。但这项职责作为一项法律职责是指最低程度的法律义务。学校采用“指纹考勤”系统,或者以后可能采用的“全球定位考勤”系统、聘请保安公司校园24小时巡逻保安措施等等,显然都属于已经超过了法律对学校的最低程度法律义务要求了,对于这部分投入学校提供有偿服务的,依法可以向家长收取适当的费用。
刘成:1.收取费用是针对附加的短信增值服务。此服务的内容是如实告知学生进出学校的时间。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是法定当然的义务,且负完全责任,没有时间段的限制。因此监护人为了加强、完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安全,所需要被监护人进出学校时间的费用应由监护人承担。2.学校如实记录学生进出学校的考勤已经完成了对学生出入管理的责任。考勤结果通知监护人是增加了监护人的监护力度,已不属于学校的管理职责,学校只有对中小学生的管理义务,没有对监护人提供相应服务的义务。
因此,对于可以加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管理力度的附加功能应由监护人承担费用。
议题三: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谁来负责?
主持人:学生在校期间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对此做出了哪些规定?
王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学校所要承担的责任,学校有责任管理学校,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指纹考勤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依据,而且,学校的作息制度都是公开明确的,学校、家长、学生都是非常清楚的,根本没有必要采取指纹考勤,如果有特殊情况,双方也会及时沟通的。如果按照指纹考勤的思路,我们做家长的还不放心的话,我们还可以发明一个仪器,将这个仪器戴在孩子的手腕上,孩子走到哪儿都可以卫星定位,岂不更令家长放心吗?
范伯松: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来看,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基本应当由学校负责,但也列出了不少学校不负责任的排他情况。上述法规一出台就引起了很多争论甚至是质疑。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判决的。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理》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一部分地方性法规已经或将要出台了,这对于司法实践来说是件好事。
琚存旭:从各项法律法规中不难看出,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是否在学校,是一个主要的责任界限。因此,学校制定有关“指纹考勤”的规定只要不影响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和平等地接受教育,都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刘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学校只对未成年人,且具有过错责任时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承担过错责任。限于学校的管理职能,其管理权限于学校之内。也就是说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职责限于学生上学至放学之间这段时间内。“指纹考勤”,具有明确学生在校时间,从而使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一目了然,因此易于明确学校是否存在未尽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
议题四:学生离校后至回家期间的安全问题谁来负责?
主持人:刚才大家提到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问题,那么学生在上学或放学路途中的安全问题由谁来负责?
琚存旭: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如果是由学校提供校车接送的,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这段期间内学生的安全是由学校负责的,则这段期间内学生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不尽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除此之外,不属于学校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损害,学校不承担责任。
许身健:本案中讨论的是小学生问题,其年龄在6-12岁之间,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从法律的角度讲,学生离校后至回家期间的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不应由学校负责,而应由其监护人(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具有监护职责的人)负责。
王磊:学生在从家里到学校的这一段路途发生了不测事件,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学校不负责任,该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如果学生出现问题,有加害方的由加害一方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家长作为监护人对学生的这一段路程的安全问题负责。
刘成:学校对学生离开学校后的安全问题由监护人承担。学校只对校园内的学生安全负过错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尽监护的责任。该责任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教育职责不同,因此并不能因为中小学生入学就发生转移。
议题五:保护学生安全嘉宾有何建议?
许身健:学生安全需要学校、家庭、社会几个方面共同努力。学生安全问题是社会问题的一个侧面,在目前的情况下,各个学校纷纷采取各种各样保护学生安全的手段,有些做法可能让人觉得有些矫枉过正,但学校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从社会效果上看,我们还是应当在没有统一的标准出台之前,为了防范风险,对学校诸如“指纹考勤”等做法,作为家长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另外,建议参考先进国家的做法,在学校内部和周围配备保安,以保证学校学生的安全。
王磊:第一,公安机关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学校较多的路段和周边地区的社会治安加大管理力度,营造学校周边较好的法制环境。学校外的事情主要应当由警察来管,学校里面的事情主要由学校负责。第二,家长应当和学校互留联系方式,保持平常的面对面的情况交流或电话联系,及时沟通,了解孩子的情况,多和孩子谈心,从思想上引导孩子,而不是使用先进的电子仪器来跟踪孩子。第三,建议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开通校车,没有校车,自己回家的孩子最好能结伴而行,互相可以关照,也能培养集体意识,团结意识,助人为乐的意识。
琚存旭:全社会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共同遏止中小学生被侵害事故日渐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保护法》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已不适应发展的要求,未能发挥有效作用。我们希望不仅是学校,而且其他部门都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成果,创造性采取各种方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其认知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处理矛盾的能力等等,处于一个不断渐进、完善的过程。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考虑到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这个特点。在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时,还要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
刘成:“指纹考勤”是一种智能化的管理方式,方便了学校及家长对于学生的管理及教育,但这只是学校及家长对学生智能化管理方式的开始。智能化管理不仅仅要注重其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更应注重其人性化。建议:1.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知识的教育。不仅进行观念上的教育,还要对学生进行如何处理这些事故,及在事故中如何保护自己,使伤害降到最低程度。2.加强保险业务的深入。
范伯松:希望“指纹考勤”真正能够发挥保护学生的积极作用,而不是学校和家长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工具。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好的社会首先应是一个安全的社会。“指纹考勤”只能解决“坏人不进校”,然而,校内安全还得依靠学校及老师。对于学生从离校至回家这段时间空白,必须重视并加以解决。由于责任实在重大,很多学校想却不敢建立“制度校车”,那么能否由政府牵头搞一搞呢?像《阿甘正传》那样,相隔几十年,当儿子乘上校车抬头一看———“司机还是那个司机”,多么美好啊!
主持人:创建“平安校园”一直是我们的热点话题。在“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我们衷心希望全社会共同关注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为这份工作尽一份心,出一份力。
相关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3.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
特别观点
“指纹考勤”的前提是提取指纹,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制定提取或采集公民指纹的法律。指纹属于公民人身的组成部分,国家不能为了将来处理社会治安的需要而强制每个公民到警察局留下自己的指纹。国家和政府都没有这样的权力,学校提取学生指纹是违法的。
学校采用“指纹考勤”系统,或者以后可能采用的“全球定位考勤”系统、聘请保安公司校园24小时巡逻保安措施等等,显然都属于已经超过了法律对学校的最低程度法律义务要求了,对于这部分投入学校提供有偿服务的,依法可以向家长收取适当的费用。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北京青年报》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