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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偷拍触动法律软肋 专家认为不必视为洪水猛兽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手机偷拍触动法律软肋 专家认为不必视为洪水猛兽 2005-2-23 11:57:11 过去的一年被时尚人士称为“拍照手机年”。传统的移动通讯器材与数码相机组合在一起而产生了新型的可拍照手机,人们在享受这项新科技带来的便捷和快乐的同时,在拍出时尚、拍出美丽的同时

 




手机偷拍触动法律软肋 专家认为不必视为洪水猛兽

  2005-2-23 11:57:11


过去的一年被时尚人士称为“拍照手机年”。传统的移动通讯器材与数码相机组合在一起而产生了新型的可拍照手机,人们在享受这项新科技带来的便捷和快乐的同时,在拍出时尚、拍出美丽的同时,也引发了可拍照手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社会问题。

2004年2月举行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上,11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议案建议,有人滥用可拍照手机进行偷拍,有的甚至用于非法商业目的,严重侵害个人隐私,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限定在某些特定场所禁用照相手机,以保护公民隐私权。

深圳市公安局近日对此议案给予答复。其中透露,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草案》明确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将被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深圳市公安局在有关部门征集意见和建议时,在修改意见中对偷拍等行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了重申,并提出了要加大处罚力度的建议。

手机偷拍起风波

背景:“拍照手机”因其科技含量高,如果用来偷拍人们的隐私,易如反掌。越来越多的“拍照手机”偷拍他人隐私事件表明,人们对心术不正之徒利用“拍照手机”偷拍他人隐私的普遍担忧,并非是多余的。况且,随着价格的进一步降低、功能的进一步完善,“拍照手机”只会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会成为“拍照手机”的拥有者。因此,在“拍照手机”时代,如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就成了必须面对、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江苏南京市的王某与李某到桑拿浴室洗澡,两人躺在椅子上玩手机。李某拿出自己带拍摄功能的手机炫耀,不断朝四处拍摄,并把“实景”照片发送到王某手机上。浴客沈某见王、李二人不停地笑,便凑过去看看,不料映入眼帘的正是自己的“全裸写真”。沈某恼羞成怒,便砸手机,继而三人打成一团。

山东某城市有四五个年轻人一块吃饭,酒酣耳热之际,一位姓张的男士说:“我给大家‘欣赏’一样东西。”随后,他拿出自己带拍摄功能的手机。大家一看,手机屏幕显示的竟是20多张女性裸照:有背面、侧面的全身照,也有不同部位的特写,还有正在脱衣服的照片。原来,张先生的女友在市北区一浴池的更衣室当服务员,她把张先生的手机带进更衣室,趁女浴客不注意偷拍了这些照片。张先生还扬言,有机会把这些照片卖给黄色网站,“肯定能大赚一笔”。

手机能照相是新生事物,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导致了在法律中没有规定偷拍这个概念。对偷拍应有一个限度,出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为了打假等偷拍行为是合法的。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偷拍照片的行为是违法的。

警方表示,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偷拍”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给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带来很多不便,就算此类案件达到立案标准,取证过程也是相当困难的。如果利用手机拍照造成个人影响的刑事案件,只要举报,公安部门会对此进行调查、调解,但这种调解不产生法律效力;假使情节严重的,造成巨大伤害的则可以通过法院以民事案件起诉,被告人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广东省性学会副会长朱嘉铭教授就手机偷拍发表意见。他认为,社会上存在这样的现象一点不奇怪。从心理角度分析,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偷窥的心理,但如果把这种行为看成是一种乐趣,那么很容易会导致一种严重的性心理障碍。

目前的法律却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尽管“拍照手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事件屡屡发生,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却是空白———没有对“拍照手机”的使用等等事宜进行规范。反倒是民间的一些经营者先行了一步,私下定出一些“规矩”,如有的洗浴中心“规定”一律不准使用手机,这虽然使心术不正之徒利用“拍照手机”侵害他人隐私难以得逞、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却又剥夺了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公民的通讯权。更多的诸如洗浴中心之类的公共场所则对使用手机不加限制,虽然保障了公民的通讯权,却又存在公民隐私权被侵害的隐患。这样的“民间执法”,本身就不合法,不仅备受争议,而且酿出不少纠纷。

隐私权不得滥用

背景: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愿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当手机拍照挑战隐私权时,人们看到这里正是法律的软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能够对手机拍照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进行界定。

关于隐私权,我们至今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但这并不说明我们未对隐私权予以保护。从我国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到我国宪法,以及诉讼法、民法、刑法等均包含有关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但是,由于没有关于通信工具相关细化的法律条文,诉讼仍是难题。

人们享有隐私权,但是隐私权受到公共空间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限制。从法理的角度来看,人们在公共空间里被拍照,本质上同“被人看在眼睛里”没有什么区别,拍照行为不属于偷拍,只要拍照行为没有对他人构成干扰,也没有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因为和在私人空间内不同,在公共空间里所进行的自愿行为,没有隐私权附于其上。如果用手机拍他人照片,但没有加以传播,他的拍摄行为就如同他的注视行为一样,没有侵犯对方的肖像权。

中国政法大学刑诉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认为,任何人直接暴露在公共场合的部分都不算隐私。此外,被拍照者隐私权是否被侵害,还要看结果。如果拍照者只是将从公共场所拍得的照片作为资料收集或自己欣赏的话,这既不违法也不侵权;如果拍照者用拍得的照片谋取了合法或非法商业利益,侵犯的是被拍照者的肖像权;如果拍照者恶意散布、诋毁被拍照者名声,侵犯的则是被拍照者的名誉权。这都不涉及被拍照者的隐私权。

只有某人不愿公开的部分,又是被人偷拍的,才构成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洪道德教授举例说,一个人不愿别人知道他脸部有缺陷,出门时戴上了口罩。别人趁他在洗手间取下口罩时偷拍下他脸部的缺陷,这就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拍照者如故意将照片散布,就同时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如果脸部有缺陷的人,到公众场合时没有遮掩,别人拍照,也不能说侵害了他的隐私权。

洪道德教授说,只有当拍照者突破被拍照者受法律保护的部分,拍了别人不愿被拍的照片,才叫偷拍。如在厕所这种特殊的公共场合里拍照别人不愿公开的部分,可以算是偷拍。

拍照手机错了吗

背景: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永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便利社会生活,促进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可能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在我们不能控制这些技术的产生和发展时,我们所要做的应该是规范和限制其不利的使用。

面对“偷拍”事件的屡屡发生,不少人们不禁疑问,是拍照手机错了吗?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因为有了军火,所以火药的发明就错了吗?因为出现了坠机,飞机就不应该存在了吗?因为计算机有辐射,我们就不用它了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提出,手机偷拍这一现象本身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这一问题自从有了照相机、摄影机以来就一直存在,只是拍照手机使得随时随地的拍摄更为容易和普遍,才使得这一问题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众所周知,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并没有价值选择,新技术既可以用于有利于人们生活的方面,也可以用于侵害人们权益的地方,这完全取决于人们如何利用新技术,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去禁止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况且,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拍照手机的使用者都在利用手机做着对自己和他人有益的事情,只有极少数人在使用手机侵害他人的权益,所以根本没有必要将这种手机偷拍现象视为洪水猛兽。

因此,对拍照手机进行规范很重要。在这方面韩国的做法值得借鉴。韩国规定手机生产商生产出售的拍照手机必须在拍照时发出“咔嚓”声。别小看了“咔嚓”声,它时刻提醒着人们,“咔嚓”声一出现,表明有人在用手机进行拍照。同时,手机拍照时的发声,也可以提醒那些有偷拍欲望的人,偷拍是容易被发现的,一旦被发现将面临法律制裁。

我国某大通信公司则认为,科技问题最终还要靠科技解决。目前,国内已有手机制造商开发出拍摄带提示功能的手机,即,当你用手机准备摄像时,手机会自动发出声音“拍照,请注意”或其它各种声音进行提示,这样即可引起公众注意,让被拍照人有知情权。

针对偷拍一旦侵权,当事人很难取证这一点,还有人建议,制造商应给被偷拍者留下备用手段,为被侵权人留下举证的客观条件。应对手机制造商提出要求,凡是通过可拍照手机拍下来的照片,必须带有这部手机的标志,如号码等。不论拍下来的照片被传输、打印还是下载,都应能带有这部手机的标志。(毛磊)

■相关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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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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