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2-20 12:14:45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先后有近300个大中城市基于安全和环保考虑,宣布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最初几年执行得大概还可以,然而,近两年,对鞭炮的美好记忆又被唤醒。市民这种心理与近两年传统复兴的思想潮流有没有关系,也是个有趣的话题。
于是,每当除夕、破五、元宵之日,民众都以密集的鞭炮声对各地人大当初通过的严肃的禁放法规发起挑战。政府则大规模动员人力执行禁放法规。以北京市为例,除夕之夜,市禁放办派出四个巡视组,重点巡视除夕燃放烟花爆竹比较突出的地区。当晚,北京城八区共出动各类控制禁放力量约13万人。
然而,禁放执法人员的底气似乎不足。北京一位执法的老人就坦率承认,对于违规燃放的人,“即使真让我们抓住了,也烦,都是街坊邻居,就为放了两个爆竹,蹲班房了,被罚款了,这以后还怎么见面?”
执法者反而为难,这确实很有趣。同样是这位老人,如果面对的是偷窃、抢劫的邻居,恐怕会义正词严。但对违法放炮仗的邻居,老人却有点为难。其实,有这种心态的执法人员恐怕不在少数。这也正是禁放法规得不到严格执行的根本原因。
老人为什么为难?原因可能是,尽管放爆竹违反了政府明令颁布的地方法规,但老人并不认为这样的违法行为会导致多么严重的后果,并不认为这会对他人造成直接的、可见的损害。在执法的老人看来,法律惩罚应当针对那些损害他人权利或利益者,对放爆竹者严格执法,似乎有点小题大做。
违法者似乎与执法者心有灵犀。北京今年除夕之夜共有数百人因违禁燃放被处罚,其中有若干人被拘留。被拘留的人都认为自己并没有违法:“我们不过放了几个爆竹,虽说蹲了班房,可又没偷又没抢,即使传出去,也不丢人”。照此推理,即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将所有违法燃放者都拘留起来,似乎仍然不大可能达到阻吓民众的目的。
于是,我们不能不面对一个问题:禁放法规是法律吗?
从形式上看,禁放法规当然是法律,它是由地方立法机构通过并正式颁布生效的,具有完备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实证主义的观念,法律就是主权者的意志,立法机构完全可以不管天理人情而随心所欲地制定法律,不管它是多么荒唐,一经颁布,就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不过,这样的法律与别的法律似乎大不相同。比如,谁违反了惩罚偷盗或抢劫行为的法律,执法者和公平的旁观者都会认为该人是可耻的,做了违法的、不正当的事情,应当受到惩罚;即使是犯罪者自己也知道自己在做不正当的事情,是在犯罪,然而,违反禁放法规的人却不觉得自己在违法,而执行禁放法规的人似乎也漫不经心。
也就是说,禁放法规在违法者、执法者心目中,似乎是二等法律,似乎不是完备意义上的法律。不少专家学者也对其提出批评,主流舆论也站在习俗一边,呼吁废止、至少是修订禁放法规。禁放法规的法律效力就更让人怀疑了。
一张写着若干条文的纸是否属于法律,似乎还要看民众、执法者是否认真对待它,是否真正地将其看做法律。至于它是否能发挥法律的效力,更取决于执法者和民众的主观态度。法律不是颁布一下就万事大吉的,如果立法者希望法律真的发挥法律的效力,那么,就需要考虑法律是否能够被执法者和民众普遍地当做法律。法律要成为法律,当然需要制定者盖上大印,但同时也需要民众给其盖上一颗大印,才会成为真正的法律。
也就是说,法律需要合乎天理人情,合乎人们的正义感,合乎理性,合乎人们关于正当与不正当的判断标准。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不需要经受普法教育,仅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行事,就不会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使人在不知法的情况下,就可以轻松成为守法良民。这样的法律,即使是违反者自己,站在超然的公平立场上,也会予以认可。这样的法律,才是可以有效执行的法律。
因此,立法不完全是一件技术活儿,也是一件艺术活儿。立法者需要探究普遍的理性与正义,需要探究民众心中关于正当与不正当的判断标准,即需要探究天理人情。有效的、公正的法律,不管其规定有多复杂,但总要将天理人情灌注其中。否则,随心所欲制定出来的法律,徒具法律的形式,却被民众忽视、蔑视,从而根本不成为法律。 (秋风/北京学者)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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