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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4月27下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这部国内首部用于管理人事干部方面的法律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对于健全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 该法将近十年来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职位聘任以及领导干部任职公示制、任职试用期制和引咎辞职制等,进行总结吸纳,上升为法律,有利于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国外称之为“阳光法案”的官员申报财产制度并没有被规定在公务员法中。有委员认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入法涉及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目前入法确实有很大难度。 推荐参考: 关注点: 原来,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难入法,是顾及官员财产的隐私权! 确实,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这是人权的要求,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但是,当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在这里,社会政治与公共利益的价值,已经高于个人隐私的价值。作为官员,他们拿的工资是纳税人的钱,这与公共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应当接受公众的监督。让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并不是侵犯官员的隐私权,而是一种正常的监督。 从法律上来说,让官员申报或者是说清财产,已经在立法中有所规定。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实就是涉及官员申报财产的一种罪名。而该罪名的确立,事实上是遵循这样的思路: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说明和解释其财产来源。如果其不能证明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从逻辑上只能被认为是非法收入,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定,事实上已经说明了我国立法机关在对官员财产是否具有“隐私权”问题上的取向。由此,我们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既然官员不说清或说不清巨额财产来源可以构成犯罪,那么,让官员申报财产又何来侵犯其隐私权? 关注点: 财产申报制度能否立法无关隐私 归根到底是公众利益与官员利益的博弈 看来,财产申报制度遭遇了多头博弈。 首先是显规则与潜规则的博弈。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官员作为人民的“雇员”,理应光明磊落,接受人民的监督,其中也包括了财产的申报,这是显规则,而“当官不发财,请我都不来”是时下的潜规则。两种规则如果在公平、公开的机制下正面博弈,胜负是预料中的事,可惜公平、正面博弈被回避了,潜规则连一句自辩的话也不说,就可以把显规则打下水去。 其次权力与法律的博弈。权力与生俱来就有不受约束、不受控制和恣意胡为的本性,天生带有野性且野性十足。一旦失去约束,它就会泛滥成灾,表现出放纵、极端、非理性的本来面目。而法律正是这头“野牛”的“栏栅”,把它牢牢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权与法的博弈,应该在法的“笼子“里公开进行,而今却是在权力的台底下交易。无法无天,权字为大,孰胜孰负已非昭然若揭? 再次是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博弈。公民享有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这是毫无疑义的,而官员因为享有一般公民所没有的其他特权,因此必须让渡部分个人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以供公众知情与舆论监督,以保障权力的合法使用。这种博弈早就在许多国家进行过,并成为共识,拿来就是了,大可不必另起炉灶,谁知还是有人把它们放进“国情论”里博弈。 这场多头博弈,归根结底是公众利益与官员利益的博弈。 关注点: 虽然政府官员的权力是为公众服务的,但是其权力一旦形成和被掌握之后,就很可能异化为民众利益的对立物。因此行使权力的国家官员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制约,否则受损的只能是公众的利益。而对官员进行监督的前提,也必须要了解官员的个人信息、权利的形势和运作、拥有财产总量等基本情况,这些内容自然也就包含了所谓的个人隐私。这也是由于官员隐私权有其特有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因为他们的隐私往往既存在于其公权利的行使过程中,又存在于自身权利的行使中。也就是说,一个官员包括其资产额度在内的私人信息具有公共意义,因此官员一些私人信息必须为公众掌握,尤其不能隐蔽其财产额度,否则就意味着侵犯了公众的知政权。 其实,很多官员怕个人隐私被公众熟知后出现“纰漏”才是其真实想法。可是所谓“纰漏”,无外乎是一些与官员身份、收入不相符的“东西”暴露给公众,这些“纰漏”往往就是伴随权利所得到的东西,那么也正是这些“纰漏”反而最需要公众监督。因此这些“纰漏”的出现,也足以说明公开官员的部分隐私有其必要性。 关注点: 绝大部分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 哪怕财产申报啊 从尊重“隐私权”的角度来说,我国的发展是比较晚,在这方面尊重得最厉害的倒是那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然而在那里若是有谁以尊重“隐私权”这个“理由”去阻止、推倒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这哪能成为一个“理由”?!那肯定是要笑掉大牙的。 再以“公众的知情权”来说,它绝对是一个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的、不太受重视的环节”,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中,“公众”要求的“知情权”,依我看,实在是一点都不过分的啊,它所要求的“知情权”不就是领导干部的财产是不是正常、合理、合法,仅此而已啊!它又侵犯了领导干部哪门子的“隐私权”啊!实在是有点莫名其妙的很! 我们总是这样来形容中国官员的主流:“绝大部分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对此,我没有异议,而且坚信不疑。也正是因为笔者坚信“绝大部分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这一条,所以,我就更认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不入法的做法值得商榷。为什么?因为“绝大部分的干部是好的和比较好的”,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干部”没有任何理由来反对“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为什么?自己的财产来得正、来得合法,哪怕什么申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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