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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民权利也应尊重程序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法制日报 新闻背景: 近日,“为保护学生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人民大学开始在该校女生公寓楼道里安装监控摄像头。但这一用心 良苦的“保护”措施,却并没有得到学生们的认同。有报道指出:“女生们炸开了锅,认为这样侵犯了隐私权”:“厕所在楼道尽头,
法制日报
 

    新闻背景:

    近日,“为保护学生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中国人民大学开始在该校女生公寓楼道里安装监控摄像头。但这一用心
良苦的“保护”措施,却并没有得到学生们的认同。有报道指出:“女生们炸开了锅,认为这样侵犯了隐私权”:“厕所在楼道尽头,
上厕所穿衣服都得受限制”,“天气已经热起来了,谁在宿舍里没有暴露的时候啊”。(《新京报》4月15日)为什么如此用心良苦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被保护者的认同?其中到底出了一种什么样的问题?本期法治时评栏目的两篇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予以了论述,希望能够对我国电子眼的立法有一定的启示。

保护公民权利也应尊重程序

张贵峰


    近年来,由管理部门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而引发的隐私权保护争论不绝于耳:广东公交车因为配备摄像头,导致一些女乘客不满;上海计划在全市安装20万监控摄像头建立“社会防控体系”,引来市民争议……上述事情和发生在人民大学的情况实际上十分相似:人身财产权和隐私权之间,谁的保护更紧要、孰轻孰重,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在管理者一方,更多强调的是公共场所的治安保护,而市民、学生则不免为个人隐私得不到尊重而担忧。

    为何原本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的行为,反而会屡屡引起被保护者的不满和担忧?表面看,这似乎只是一个由于人身财产权和个人隐私权之间存在抵牾而形成的两难。管理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在这里并没有过错,但是,如果我们留心分析一下整个事件的发生经过,其实不难发现,管理者在“保护权利”名义下进行监控,之所以招致被保护者的不满,并不是后者认为这种保护是不必要的或者觉得隐私权比人身财产权更重要,而是对管理者实行“保护”的具体方式、程序本身的必要性、公正性存在异议:摄像头真能有效保护学生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吗?监控设备一定要安装到楼道里吗?更重要的是,一项保护措施的出台,被保护者的意见、感受是否应在事前得到充分尊重和体谅并最终贯穿到其实施过程中?

   毫无疑问,任何权利保护活动,都不仅是一个“应不应该保护”的问题,更有一个“如何保护”的问题,没有前者,“保护”固然无从谈起,而如果没有后者,“保护”不仅同样无法真正实现,而且甚至有走向“保护”反面的可能———“借保护之名,而行伤害之实”或者“好心办坏事”之类的事情何尝少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严格规范的程序正义比泛泛的“保护宣示”在实际的权利保护过程中更有意义,也更值得重视。

   既然我们承认安装摄像头的最终受益者是学生和市民,那么,怎么装、装到什么程度乃至最后要不要装,为什么总是管理者单方面发动、解释,而不能有一个由后者充分讨论、评判的过程?果真如此,那么,隐私权和人身财产权即使确实存在冲突,又何愁人们不会从中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显然,无论是广州公交还是人民大学,在其宣称的“保护”行动中,被保护者除了接受它们单方面推行的“保护”方案外,事前没有任何对保护本身置喙的机会,如此,面对一厢情愿的保护,岂能不争议丛生?
    不止一个治安摄像头,在如今各种公共管理活动中,以为一旦打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众权利”的旗号,似乎就可以不择手段的做法,实在不胜枚举———大到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小到华而不实的便民措施,在这里,除了公共权力拥有者挥舞权仗的傲慢与偏见外,何尝有多少公共利益、公众权利的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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