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
人们记得,早在1992年,有关部门就开始讨论制定《证券法》,但进程一直比较慢。几经反复,一直到1998年年中才有了初步的眉目,并且在当年年底获得人大常委会议的通过,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不过,从《证券法》通过之日起,市场就一直有争议,这就直接导致了其在四年多以后就面临需要修订的命运。那么,《证券法》中那些内容需要修改呢? 当初《证券法》在1998年推出,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内对金融风险的重视程度大大提高,于是自然加快了《证券法》的起草与出台进程。显然,在当时背景下搞出来的《证券法》,着重点必然是在监管上,内容上有一系列的“不得”与“禁止”,甚至把属于操作层面上的“T+1”也写了进去,而且部分章节的用语也不够规范。有人把这部《证券法》说成是“监管法”,虽然不那么妥当,但是也多少讲出了问题的所在。证券市场应该是发展与监管并重,相关法律的制定即要注重市场的现状和规律,同时也要考虑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否则的话就很难适应未来的发展。举例来说,《证券法》禁止开展证券期货业务,这在亚洲金融危机很严重的时候,也许的确有其合理性,但是当市场转入正常运行轨道以后就不必要了。现在,由于法律方面的原因,证券期货无法发展,这对整个市场都是不利的。 就《证券法》的修改而言,人们普遍的认识是应该放松管制,强调发展。像银行资金问题,本来规定是不得违规进入股市,这种人为切断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系的做法,显然应该得到纠正。还有规定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这里炒作这个词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语,没有明确的定义,而如果理解为国有企业不得买卖股票就更不符合市场实际,这也应该予以修改。至于股票交易是否实行“T+1”,这就不应该由《证券法》来规定,而是由交易所的业务细则来调整,这方面的内容,无疑也需要进行修改。另外,《证券法》有对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操纵市场行为进行打击的条文,但是却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而涉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容明显分量不足,有关民事赔偿方面的条文更是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定。可以设想的是,如果在这些方面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比较符合市场实际,那么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将会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曾经有报道说,有关人士对《证券法》214条条文,共提出了150多条修改意见。这反映出修改《证券法》的确十分必要,也说明修改的任务很重。就以前面所涉及到的内容而言,提出意见不难,但要达成共识,形成规范、严谨的法律条文,又谈何容易。这里,我们的建议是,《证券法》要修改,但一定要改好,不能为了赶时间,再留下明显的缺陷。现在的证券市场,太需要有一部好的法律来保驾护航了。(申银万国 桂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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