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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31日,新华网报道的余祥林死妻“复活”冤案再一次震惊了世人。余祥林曾被数度审判,其中还包括高级法院,缘何到头来还是没能逃脱11年的牢狱之灾?谁应当为余祥林的蒙冤入狱负责?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法院难辞其咎,因为法院对案件的“疑罪从有”是导致余祥林被判入狱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或各种条件的限制,有些案件可能一时无法查清或者永远无法查清。对于这些事出有因、查无实据,或者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疑案”或“疑罪”,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早已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律采用“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余祥林的死妻“复活”冤案显然属于这种情况,湖北高院在各审判委员会委员一致认为此案疑点重重,明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在查明事实真相,采用“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反而却“发回重审”,这明显是一种转嫁风险的做法。而我们的一些干部和群众却还在称赞湖北高院法官分析判断正确,真不知道,高院的做法有什么可称道的!同样,京山县法院的最后判决也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彻底否定和违背! 刑事诉讼中,“疑罪从有”会导致对人权的严重践踏,余祥林等是法院推行“疑罪从有”原则的沉重代价。我国立法虽然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并未得到真正彻底的贯彻。在审判实践中,当出现疑罪时,案件被拖、被挂而迟迟不结案或退回继续补充侦查导致超审限,或者许多情况下在证据不充分,尚有疑问难以排除时,仍以定罪或作出从轻处理。对此,法官应当从严掌握证明标准,在证据不足时,即应宣布无罪,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必须彻底转变观念,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当超过法定审限不能定案时,即应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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