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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法律支点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法制日报 一些动物因讨人喜欢的灵性而被人类接纳,成了宠物,近两年,有不少关于宠物狗受到“特殊礼遇”的报道耐人寻味。 据《天府早报》报道,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老人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给了一直与他为伴的一条狮子狗。 《南京晨报》报道,与丈夫刚离婚的
法制日报

 

    一些动物因讨人喜欢的灵性而被人类接纳,成了宠物,近两年,有不少关于宠物狗受到“特殊礼遇”的报道耐人寻味。

    据《天府早报》报道,96岁的法学博士申庭美老人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给了一直与他为伴的一条狮子狗。

 
    《南京晨报》报道,与丈夫刚离婚的王女士多次向前夫要求“探视”留在前夫身边的小狗,却遭到拒绝,王女士请律师诉求法院帮忙,想争取对宠物的“探视权。”

    去年先后发生的两起“人跪狗”事件,引起了社会的极大不满。去年10月份,在黑龙江大庆市,一人力三轮车在躲避对面的机动车时,不慎将一条狗轧死,狗主人威逼三轮车夫向小狗下跪磕头。11月16日,相同的一幕又在安徽合肥市街头上演:一位出租车司机迫于狗主人的威胁、殴打,在瑟瑟寒风中向被撞伤的小狗下跪……

    我们提倡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当人与动物在生活中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律如何才能在人与动物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支点?

    人与动物如何找到和谐相处的法律支点

    动物不是权利主体

    争取对狗的“探视权”、把遗产留给狗,从上面的案例来看,似乎狗已经不是客体而是权利主体了,享受到了与人相同的礼遇。狗到底可不可以成为权利主体呢?多数人也许会认为上面的案例只是一帮“爱狗族”的荒唐举动,狗是动物而不是人,当然不能成为权利的主体了。其实,对这一问题,法学界还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争议起始于1990年《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修正,该条第一句就规定“动物不是物”。该规定一出台即对整个法学界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在传统社会学中,人是社会的一元主体,除人之外,无论是动物还是其他的物,只能作为客体存在,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民法提出了“动物不是物”这一理论,使动物的传统法律地位面临着危机,动物不是物,那是什么呢?与此相呼应,一些动物保护组织则直接提出了动物可以成为权利主体的主张。

    要回答这一问题,还要从法律主体的特性来分析。人之所以能从一般的动物之中分离出来,成为一元的社会主体,主要是人具有其他动物所不具有的理性。“动物不是物”并不是说动物就可以成为法律主体,而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人类要给予动物与一般物不同的保护,从而倡导人们尊重自然界有生命的物的生命权,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样的规定也是从维护生态平衡,从而维护人这一主体生存与发展需要而提出的。所以,只有人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动物不可能成为法律主体。

    上面所讲的对动物的“探视”诉争,以及把遗产留给动物,似乎赋予了动物人类才应有的权利,其实不然。对动物的探视,实际上就是对一种寄于人类感情的“物”的探视,像这种对物的探视并不少见,如对长辈遗像的探视等。而把遗产留给狗,狗不能做出意思表示,也无法“亲自”行使权利,所以受遗赠的主体并不是狗,而是照看这条狗的个人或组织,这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遗赠协议。

    动物受伤如何赔偿

    既然动物并未成为享有独立权利的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仍为客体,一旦动物受到其他动物以及人的损害的时候,其主人就享有因物权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比如动物受到伤害的时候,动物的主人可以要求肇事者支付相应的“医疗费”,如果动物死亡的话,动物的主人还可以因为物权丧失而要求赔偿。关键问题是,这一赔偿包含了哪些内容。是按动物的市场价值来赔偿,还是对动物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列入赔偿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所以能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物是特定的纪念物,必须具有人格象征意义,而动物对主人来说,并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此,在我国,动物主人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的法律规定显然没有充分注意到动物与一般物的区别。因为动物是有生命的物,可以和人进行一定的感情交流,有些甚至可以照顾人的生活起居,如有些导盲犬经过训练,可能成为照顾其盲主人的“保姆”,人对动物特别是宠物可能产生的精神利益远远大于动物本身的价值。一些动物还在一定程度体现了主人的人格尊严,中国不是有句俗话叫“打狗要看主家面”吗?所以宠物损害对主人来说并不单单是“物权受到侵害”这么简单的事,这就是上面“人跪狗”案例中狗主人不愿意接受赔偿,而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因。

    但是,无论宠物狗身上寄托多少狗主人的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狗主人都不能要求过失伤害其狗的人给狗下跪,这是对他人人格尊严的直接侵犯。

    人狗如何和谐相处

    要找到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法律支点,除了要求动物的主人善待动物之外,就是正确界定养狗人与他人权利冲突问题。

    我们知道,作为主体的人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但是动物作为客体并不是平等的。一般的物与动物相比,动物具有生命,而一般的物不具有生命。所以动物在物格上要高于一般的物,即使是动物之间,也存在物格上的不平等,与人类关系最为密切的,具有最高的物格,而饲养目的就是为了给人类提供食品的动物,其物格显然要比野生动物和宠物的物格低得多。

    既然动物的法律物格是不平等的,那么,其受保护程度和方法也不完全相同。对于物格最高的野生动物和宠物,尽管它不具备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但是它受到法律除了人之外的最高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要尊重它的生存、健康,不得任意剥夺它的生命。去年北京市发布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就明确规定,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在保护动物及其饲养人权利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动物饲养人对他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基于这些义务对所饲养动物应尽的管理责任。《民法通则》第127条对动物伤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就作了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人口比较密集的城市,这种责任不仅仅是一种民事责任,由于宠物影响环境,噪音扰民,传染疾病,咬伤市民,影响市民的休息、学习和工作等原因,一般政府都要对宠物的活动做出特别的管理规定,对出户遛狗时间、犬只检疫、禁入场所等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宠物的主人还将承担行政责任。对于动物饲养人来说,想和自己的狗同餐、同浴,你完全可以在家中进行,没人会干涉你,但你非要让你的狗和别人“同吃同住”的话,不仅仅只是“强人所难”,而是已经违反了法律。(郭敬波 郭云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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