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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将从源头上防治用人腐败现象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4
摘要:新华网 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公务员法》确立了一系列公务员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与监督,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重视利用《公务员法》确立的公务员制度推进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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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公务员法》确立了一系列公务员制度。这些制度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与监督,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重视利用《公务员法》确立的公务员制度推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刹住“进口”的腐败风

《公务员法》规定了凡进必考制度。从这项制度的具体设计可以看出,该制度规定的招录公务员职位、资格等条件,贯彻了公开、透明原则,可以防止有关部门或人员利用人事管理职权随便动议人事编制,随意增添“人丁”,也可防止国家机关在进人问题上搞暗箱操作。这对传统的公务员“进口”方式是一次革命。

从这些年的执行情况来看,凡进必考制度总体上比较成熟。据资料,1994年以来,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连续十多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共录用公务员将近3万人;全国31个省(区、市)均实行了招考制度。

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贯彻凡进必考制度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面试工作的程序性、客观性亟待加强。目前,面试权完全由招录机关自己掌握,这样很容易使一些“关系户”只要通过了“硬碰硬”的笔试,便可在面试过程中走走形式过关。因此,加强对面试工作的监督,完善面试程序制度设计,发挥面试这种考试方式的应有作用是当前完善凡进必考制度的关键。

二是《公务员法》有一个新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有些公务员职位可实行聘任制。聘任公务员应在定编限额内进行。对此要尽早出台相关细则,防止在公务员“进口”关上,借聘任制之名行违法违纪之实。另外,社会上强烈呼吁,包括军队专业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也应该像社会公开招考一样,经过科学严格的考试,这样才能防止发生走后门、托关系等不正之风甚至是腐败现象。

管住“楼梯口”的秩序

《公务员法》规定的考核激励制度的重点是考核公务员工作绩效情况。如果执行到位,可以有效改变机关通行的“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怪现象,促进公务员勤政廉政,发挥考核激励的真正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考核走形式,轮流当“先进”。考核主管领导为了“平衡”各方利益,“照顾”各种情况,常常运用考核制度作为“领导艺术”的一种方式,使该制度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作用。二是考核手段和考核方法过于粗放、简单,尚不科学。比如个人述职的方法,大多数人都捡好的说,工作一摆一大堆,成绩一讲一大串,但对一些重要的问题不说或轻描淡写。再比如同志间的评议也基本如此,好人主义多,真诚、坦诚的同志式的批评少甚至没有。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多样,但与考核手段、方法不甚科学有关。三是利用这项制度搞拉拢人或整人的不正之风。今后可以探索尝试对单位和对公务员个人考核的有机结合,探索兑现考核结果的多种方式,使考核的激励功能真正得到发挥,保证这项制度能够推动公务员行为的廉洁高效。

《公务员法》规定的竞争上岗制度已成为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打破了职务晋升中的“论资排辈”现象,极大地冲击了“买官卖官”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广受社会认可和支持。据有关资料,从1999年至今,全国31个省、区、市政府机关共有约40万个职位实行了竞争上岗。国务院部门从1998年机构改革开始,有30多个部委局实行了竞争上岗,其中司局级职位达300多个。从这项制度的实行情况来看,面向社会的公开选拔由于“考官”和“考生”之间互不熟悉,全靠考试选拔出来,因而相对比较公正;而机关内部的竞争上岗由于“考官”和“考生”之间比较熟悉或相当熟悉,因此在执行该制度时容易变形走样。因此要用科学严格的程序制度来规范竞争上岗工作。最简单的办法是实行“考官”和“考生”相互分离的制度,同时严格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另外,也需要从加大实践考察方面完善该制度,真正选拔出“复合型”人才而不是“应试型”人才。

《公务员法》规定的交流和回避制度对推进反腐倡廉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这些年中央出台很多反腐倡廉举措,如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等,实际上就是为了防止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因为亲情或长时间在一个岗位上而出现不廉洁现象。据有关资料,从1996年至今,全国共有80万余人进行了轮岗,近4万人进行了任职回避。随着实践的发展,如何尽可能使该制度完善是需要研究的实际问题。比如,少数领导职务公务员利用职权在各自的任职地域互相“关照”对方亲属从事经商活动,就是在执行回避制度的情况下进行不正之风或腐败活动的例子,因此应在完善该制度的具体措施细则上多下功夫,防止虽实行了回避交流制度,但仍有足够的从事腐败行为的空间。

《公务员法》中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可以保证公务员的收入待遇具有稳定的和良好的预期,这本身就包含了预防腐败的内容。公务员如果因为不廉洁而丢掉工作,从长远来看是不划算的。明智的公务员不会为一时之利而打破自己良好的收入预期。目前公务员工资福利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地区之间公务员年收入平均差距大,不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更大,甚至相同地区不同部门公务员之间年平均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地方或部门采取隐瞒、截留收入,虚列各种费用套取资金或者用其他违规收入,千方百计想办法提高公务员的待遇,直接损害了政府的廉政建设。《公务员法》确立的统一工资福利制度将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当前有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改革。据资料,全国已有10个省?区、市?在省市直机关规范了公务员津贴补贴,有的还把改革范围扩大到所属部分市(县、区)。有的地方实行了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试点,如有27个省?区、市?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试点,部分中央国家机关也实行了公务用车和班车改革以及移动通讯话费改革等。这些规范性改革有效地保证了公务员工资福利方面的清廉。

《公务员法》规定了培训制度。最近几年,我国公务员培训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参训率不断提高。要防止一些机关由于工作较繁忙,把上级要求的培训工作让机关内的一些“闲人”去应付,使得该参训者没有机会或时间参训。同时要注意把反腐倡廉内容贯穿于公务员培训内容当中,真正发挥推进反腐倡廉的作用。

《公务员法》中的申诉控告制度主要是从个人权利救济的角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用人的公正公平,可以有效防止利用人事处理权打击报复公务员的行为。据了解,近几年各级人事部门也受理过一些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及时纠正了那些不公正的人事处理,维护了公务员合法权益。

畅通“出口”的渠道

《公务员法》规定了辞职辞退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一是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二是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或者经常“小错不断”的,予以辞退。

引咎辞职在我国这两年已有过多起例子,如重庆开县的气矿井喷特大事故,北京密云县密虹公园伤亡事件,吉林中百商厦的大火,因导致重大伤亡,相关官员都引咎辞职。而且在追究重大责任事故时,不仅仅是惩治“小人物”,而是高官也必须问责,承担责任。这将大大促进高级公务员在履职时不仅要承担道义上和政治上的责任,而且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至于辞退制度,如果执行到位,国家机关将真正告别“铁饭碗”,打破“能进不能出”的局面。通过该制度可以清理那些不干事、不尽职,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不作为、乱作为的公务员。据资料统计,从1996年至今,全国大约有1.6万余名公务员被辞退,有力地倡导了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勤政。不久前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公布了“中国企业员工敬业指数2005年度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显示,政府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敬业度最低。这说明现在国家机关里还有为数不少的人不胜任现职工作,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社会各界迫切希望通过《公务员法》设定的辞退制度对这种现象予以校正。

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公务员法》第102条还规定领导成员的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将受到处理等。类似的规定在《公务员法》里还有一些,如果这些基本法律条文能够得到很好实施,对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政勤政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新华社/瞭望周刊 (文 / 康贵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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