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作者:毛飞 近日,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都明确表示,所谓“有关方面正拟议取消对贪污腐败等非暴力罪行判处死刑”的说法不实,目前人大和最高法并没有考虑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处刑作出修改。(新华社8月31日)
公众力挺对贪污贿赂犯罪保留死刑,直接体现出老百姓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官员的切齿痛恨,更反映出现有惩治腐败政策的震慑力,存在“结构性缺陷”。 一切惩治政策的震慑力由三个要素构成:第一是惩罚的必然性,即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导致相应的高代价的惩罚,任何罪行必然会受到正义的审判;第二是惩罚的快速性,即惩罚会紧随违法犯罪行为而至,正义的裁判总能及时降临;第三是惩罚的严厉性,即惩罚会给违法犯罪者带来远远大于其犯罪行为收益的成本和代价。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惩治政策的实际威慑力就会大打折扣。 现有的惩治腐败政策,恰恰在必然性和快速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人们发现,总是有许多贪官污吏能够逃脱惩罚。据官方2001年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500多人已逃至境外(新华社2001年1月)。除却那些在逃贪官外,还有不少腐败官员依旧在位———这不得不让我们对“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信条产生疑虑。 人们还发现,正义的审判似乎总是姗姗来迟。腐败的“潜伏期”越来越长,在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近年的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新华社2004年11月)。“边腐边升”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遭受法纪惩处之前,腐败官员们还可以享受相当长时间———虽然我们笃信“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但这样的“时候”未免太过遥远。 贪官不必然受到惩罚,就是受到惩罚也不及时———这两方面的原因,激发起公众对惩罚严厉性的过分关注。当惩罚的必然性和快速性都无法令人满意之后,人们只能寄希望于通过最大限度地提高惩罚的严厉性,来增加对腐败行为的震慑力。而就严厉性来说,死刑无疑是最佳选择。因此,在惩治腐败方面,公众将“杀不杀”贪官当作了最为重要的问题。 其实,在一个有效的惩治政策中,惩罚的必然性、快速性、严厉性缺一不可。光“杀”贪官是远远不够的,明初对贪官采取“剥皮”的残酷惩治政策,照样阻挡不住百官共腐之乱。因此,我国目前的反腐败斗争,最要紧的问题不在是否杀贪官,而应当是如何通过完善制度,填补惩治政策中存在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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