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信用制度缺位使个人破产立法搁浅十年
□物权法助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立法有望 □加快立法进程有利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 □解决目前“负翁”资不抵债问题可适用相关法律 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在热议物权法草案的同时,不能不令人想到另一部被呼吁多年,却迟迟未能建立的法律———个人破产法。 个人破产法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早在10年前,有关方面就开始着手起草破产法。10年以来,相关争论从未停止。有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确立和存在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有个人财产的存在,并有一套完备的物权制度予以规定和保护。只有有了完善的物权制度,在债务人需要破产清算时,才能明确区分自己的财产和他人的财产,界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破产债权的范围;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以物权制度进行拍卖、抵偿、分配财产,清偿债权的行为才能依法进行。 如今,物权法出台有望,也就是说,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一个必备的基本条件有了法律的保障。那么,个人破产法立法前景如何?在个人破产法起草过程中会有哪些问题?公众对个人破产的认识究竟有多深?记者对此作了一番调查。 城市“负翁”大量涌现多数人没有破产概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统计显示,北京、上海两大城市的居民家庭整体负债率高于欧美家庭。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的比例115%,上海、青岛、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家庭债务比例分别达到155%、95%、91%、85%、79%。中国年轻人中,有57%的人表示“敢用明天的钱”,48%的人不为自己成为“负翁”担忧。有统计数字表明,1998年以前,个人消费贷款还是零,而2004年底,这个数字为2万亿元,占整个金融贷款的10%。 贷款消费现象引起一部分经济界人士的担忧。他们认为,许多人收入不稳定,如果国家经济状况出现大的波动,可能会引发许多资不抵债的现象,届时会出现社会不稳定。一时,建言国家尽早制定个人破产法,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个人破产现象的呼声越来越强烈。 “个人破产?什么个人破产?”听到记者的提问时,阮媫睁大眼睛,一脸的惊讶和迷惘。 阮媫不过三十四五岁,是一个文化公司的总经理。1999年买了一套170多平方米的房子,向银行贷款70万元,20年还清,每个月得还贷5000多元。开始觉得没问题,她的公司经营得不错,还准备办一个一级演出公司。但后来计划受挫,收入下降,自己独自带一个上学的孩子,还养着一辆车,感觉经济压力越来越大。遇到一定场合,她就会给朋友倒倒苦水:“房子买大了,还贷快还不起了。” 但她显然没有破产的概念,也不很清楚还不起贷款的后果。 一位影视经纪人贷款百万元,住着200平米联排别墅,尽管他也为自己每月七八千元的还款颇感压力,但他脑子里没有破产概念。 “破产?”他和阮媫一样困惑,“破产干什么?如果有一天我还不了贷款,就把房子给银行呗,那有什么?” 信用体制尚不健全个人破产立法搁浅 在一些普通民众的观念中,个人破产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而对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来说,对这部法律的关注早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他是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 “想出台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大约是10年前的事。”他说,“应该说大家为此奋斗了10年。” 李曙光告诉记者,1986年我国有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当时连商品经济的提法都没有,可见这部法律的局限性。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后来,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加入,然而在去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草案中不见了个人破产内容,名称也确定为企业破产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透露,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 李曙光的话也证实了这个说法。他说:“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会保障系统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 “个人破产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说,“个人破产的立法其实很复杂,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而且其中的技术问题也很多。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 时机是争论新焦点专家主张尽快立法 如果说几年前人们还在对个人破产法到底要不要建立争论不休,那么“现在争论的焦点已经转移到什么时候建立比较合适、现在建立是不是最佳时机”,李曙光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汤维建是主张尽快立法的主要学者,在10年前就著文论说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能性,现在他认为条件已经成熟了。汤维建说,目前市场经济已基本建立,优胜劣汰的机制也基本形成,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就无法公平有序地处理优胜劣汰过程中的个人资不抵债问题。 “按现行的民法通则,债务问题是谁起诉就给谁执行,可那些没起诉或晚起诉的可能就得不到或少得到赔偿。”汤维建说,“另一方面,真正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得不到适当的免责,他可能一辈子都翻不了身,没有重整家业的机会”。 汤维建说:“许多执行案子长期无法执行,债务人实在无力偿还,目前处理方法是先挂起来,中止执行。如果有破产法,债务人破产后,获得一定的债务豁免,案子就结了,不像现在没完没了地执行下去”。 信用信息联网查询破除障碍立法有望 最近,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利好消息频传。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在上海宣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试运行,并可望在年底实现全国所有银行联网,届时,获得资格的银行和部分信用社都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这一情况的变化将消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障碍”。 再加上物权法和企业破产法都有望在年内出台,李曙光颇有底气地说:“企业破产法完成了,下一步应该轮到个人破产的立法工作了。” 目前“负翁”资不抵债可以适用相关的法律 那么,在目前个人破产法没有建制的情况下,对于城市“负翁”随时可能出现的资不抵债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国际金融资产部主任杨兆全律师认为,现有法律可实现个人破产制的某些功能。 首先,公司法有化解个人债务的功能。个人可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经营中产生的全部债务,只由公司财产进行偿还,不需要由股东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担保法有对债权人的保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包括定金、财产抵押、第三人提供还款保证等方式。在债务人不能还款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抵押财产获得赔偿,或者要求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 第三,民事诉讼法有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对个人债务人的判决执行过程中,除了个人生活必要的用品保留外,其余的都要作为法院执行物。而且在以后的经营所得中,凡是有较多收入的,都要被执行。因此,对债权人来讲,法律的保护还是很严格的。(李郁 孟绍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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