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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传播惹火上身 气象信息传播权之争直指垄断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3
摘要:法制日报 气象部门: 气象预报属科技成果未经允许不能随意传播 强行发布拒不改正扰乱管理秩序属违法行为佳诚公司 佳诚公司: 气象部门所依条款已经废止其主张不能成立 鼓励各类媒体自由传播天气预报是立法本意 前不久,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石家庄
法制日报

气象部门:

气象预报属科技成果未经允许不能随意传播

强行发布拒不改正扰乱管理秩序属违法行为佳诚公司

佳诚公司:

气象部门所依条款已经废止其主张不能成立

鼓励各类媒体自由传播天气预报是立法本意

 前不久,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对邢台市气象局提起的行政诉讼案。这是该公司今年针对河北省各地气象部门11起系列行政案件中的一起。

事情的起因其实非常简单:佳诚公司向河北省的一些移动手机用户有偿传播了气象信息。去年年底,河北省11个地市的气象局几乎同时向佳诚公司作出了处罚3至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这些决定,佳诚公司相继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传播天气预报的行为合法,指责气象局对天气预报实施信息垄断

违约之诉

气象部门指责佳诚公司拖欠分成款

据了解,2004年4月之前,以移动、联通、网通手机和小灵通为平台,分享河北省气象信息短信增值业务“蛋糕”的,主要有石家庄佳诚公司等3家SP运营商。2002年3月28日,佳诚公司与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下属的省专业气象台签订了《关于合作开展手机气象信息点播业务的协议》,双方就气象信息产品在移动通讯领域开始合作“淘金”。

2003年,河北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取得SP资质并申请气象短信业务后,便协议收购这些SP运营商的气象短信手机用户,其他两家公司先后放弃了气象短信业务。

2005年1月,与佳诚公司的协议期满后,河北省专业气象台停止向佳诚公司提供气象信息,并于同年9月以违约为由将佳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佳诚公司支付拖欠4个月的分成款126929.69元及约定的违约金。目前,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省气象科技服务中心胜诉。

侵权之诉

省气象台状告佳诚侵犯气象科技成果

2005年12月2日,河北省气象部门与佳诚公司之间的纠纷陡然升级,河北省气象台以侵犯“科技成果权”为由,再次把佳诚公司推上被告席。

河北省气象台在诉状中称,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属于凝结着气象科技人员的智慧并借助于各种科技手段所创造的高科技产品和智力劳动成果,河北省气象台是这一气象科技成果在河北省惟一的权利人。

他们认为,佳诚公司未经同意传播气象信息已构成侵权,据此请求法院判令佳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五十余万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目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

行政之诉

河北省11个地市气象局同当被告

就在省气象台与佳诚公司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前后,自去年11月至今年1月份,河北省11个地市的气象部门陆续对佳诚公司作出了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发现,各市的处罚理由不尽相同。张家口等市的处罚理由为“你单位发布的气象信息不是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廊坊等市则为佳诚公司发布的气象预报服务中“内容发布未经廊坊市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属于非法发布气象信息行为”。11地市处罚总额达45万元。

佳诚公司不服,聘请律师向11个地市的气象部门逐一提起行政诉讼。目前,在沧州、邢台的诉讼已经开庭。

焦点之争

媒体发气象信息是否要气象部门同意

这场涉及河北全省范围的13起诉讼,涉诉双方产生了激烈的观点碰撞。最惹人注目的争执焦点在于:媒体传播气象信息是否要经过气象部门的同意?

邢台市气象局在3月28日的法庭答辩中称,气象局负责本地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是法律授权,依据的是气象法、河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气象局认为,国家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但刊播应当依法经有关气象台站同意并直接提供气象信息,在未经权利人同意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发布传播并拒不改正,既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扰乱了气象信息传播的社会管理秩序,当然是违法行为。

佳诚公司则提出,河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关于“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等气象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的内容,早在一年多前就被废止了,这说明对于“各类传播媒体报道具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不再需要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立法原则,公众天气预报传播更不需要经过气象部门同意,更何况,法律本意是鼓励媒体自由报道传播天气预报的。沧州等8个地市气象局竟然使用了上述已经废止的条款,令人费解。

专家观点

案件实质是气象信息资源的利益之争

对于这一系列案件,河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肖辉的看法是,系列案件的背景,实质上是省气象部门与SP运营商间围绕气象信息资源的利益之争。他认为,这些案件最终可能上升为气象部门是否存在垄断的争论。

肖辉说,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反垄断法迟迟没有出台,使得其中一些事关垄断的问题无法具体区分和操作,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和第七条,还是对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作为占据着公共资源的专门部门,不能把公共资源部门化、利益化,更不能通过设立直属企业的方式排斥其他经营主体,甚至在从事公共资源的经营和竞争中,借助其主管部门,利用政府的权力干预、禁止或取缔其他竞争者介入。(马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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