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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毙”争议:法律界人士认为只能说“射击”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法制日报 赞成者:治乱就得用重典公安:此举震慑作用很大 反对方:当场击毙是否过重法律界人士:开枪射击不等于击毙 “尊敬的市民朋友,我们是芙蓉巡警110。打击‘两抢一盗’人人有责,对于飞车抢夺拒捕者,当场击毙;市民抓获飞车抢夺现行犯罪嫌疑人的,我们
法制日报

赞成者:治乱就得用重典公安:此举震慑作用很大

反对方:当场击毙是否过重法律界人士:开枪射击不等于击毙

“尊敬的市民朋友,我们是芙蓉巡警110。打击‘两抢一盗’人人有责,对于飞车抢夺拒捕者,当场击毙;市民抓获飞车抢夺现行犯罪嫌疑人的,我们重奖5000元……”一辆闪烁着警灯的巡逻车穿梭在火车站与五里牌路口之间,不断宣讲着警示语。同样内容的横幅在五里牌人行天桥上显得格外醒目。

“飞车抢劫拒捕将当场击毙”,这是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芙蓉区巡警大队为打击辖区内“两抢一盗”所采取的新措施。一石激起千层浪,标语一经贴出,众说纷纭。有赞成者亦有反对者。记者28日联系长沙市公安局时,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此举是芙蓉区巡警大队自己推出来的措施,现在市局还不好表态。

公安:此举能起很大震慑作用

芙蓉区是长沙市繁华商业区域,流动人员较多的长沙火车站也在芙蓉区辖区内,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繁荣的经济条件,使该地区曾经成为飞车抢夺者作案的首选区域。

长沙市公安局集中治理城区“两抢一盗”犯罪行动启动后,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芙蓉区巡警大队调整了勤务模式,将以前车巡为主的勤务模式改为全警上路武装步巡,配以警车出警。6月23日,芙蓉区巡警大队又推出新措施:在万家丽广场、杨家山立交桥、五里牌人行天桥上挂出“飞车抢劫拒捕者,当场击毙”、“抓获飞车抢夺现行犯罪嫌疑人的奖励5000元”的横幅,并配以巡逻车喊话宣传。

“我们以往抓捕现行飞车抢夺嫌疑人时,部分市民因为害怕打击报复,或是担心嫌疑人身上有凶器,不敢上前阻拦;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民警的追赶下,驾车逃入小街小巷,导致抓捕失败。”芙蓉区巡警大队大队长石彪表示,推出这一措施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起震慑作用,并发动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条幅挂出两天来,芙蓉区没有接到一起飞车抢夺的报案。

赞成者:治乱就得用重典

据记者随机采访,芙蓉区巡警大队这一举措推出后,大多数市民拍手叫好。

“我现在只要发现背后有骑摩托车的,心里就紧张,被抢怕了!”前不久,曾经被歹徒飞车抢走耳环和项链的张女士,谈起那些“飞车党”,就恨得咬牙切齿。

“要是现在在当场击毙的震慑下,我相信‘飞车党’的气焰不敢这么嚣张”。张女士说。

记者采访发现,在市民群体中一些年龄偏大的老年人、妇女以及一些曾经被抢夺或被抢劫的受害者对此举多数持赞成态度。

“治乱就得用重典,我觉得现在对飞车抢夺的处罚过轻,以致于歹徒敢于顶风作案,此举一出,我相信真正的亡命之徒还是很少,社会治安状况肯定会变好”,今年65岁的刘枫老师已经退休多年,平时和老伴出去一般都不敢提包,年老体弱的他们一碰到飞车抢夺,几乎没有反抗的机会。

警方也向记者透露,飞车抢夺、抢劫对象以老年人、女性居多。

反对方:当场击毙是否过重

“我认为当场击毙拒捕的犯罪嫌疑人,有点过重。罪刑法定,只要没有经法院判决,就不能随意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如果长沙公安开这一先河,也许在短暂的安宁的同时,会带来很大的副作用,因此,我觉得此举值得商榷。”湖南大学法学院大三学生小陈谈了自己的看法。

“警察在繁华的街头开枪应该慎重,现在长沙的道路基本上每天都是川流不息的人流和车流,如果警察在街头开枪,有可能会伤及无辜。”长沙市民曾庆琳认为警察应该要慎重开枪。

法律界人士:开枪射击不等于击毙

“公安机关‘当场击毙’的提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不符,很有可能造成警察对武器的滥用,导致错杀、滥杀的严重后果。”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峻律师向记者谈了自己的看法。

马律师说,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公安部《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可以开枪射击的五种情形:(一)逮捕、拘留、押解人犯,遇有以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或脱逃等非常情况,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二)犯罪分子以暴力破坏社会秩序,危及人民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三)人民警察保卫的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四)犯罪分子劫狱或在押人犯越狱、行凶、暴动、抢夺武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五)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遭到犯罪分子的暴力威胁,非开枪不能自卫时。而且,该规定第四条还规定,警察在上述五种情况下对犯罪分子开枪时,除遇到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犯罪分子一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显然,我国的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对犯罪分子可以“当场击毙”,而只是说可以“开枪射击”。开枪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立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它是一种制止犯罪的手段。而“当场击毙”的意思是将犯罪分子当场打死。

马律师认为,“当场击毙”剥夺的是犯罪分子的生命,应当慎之又慎,只有当那些即使开枪击伤犯罪分子仍不足以制止犯罪时,才万不得已予以“击毙”。因此,公安机关只能说“开枪射击”,而不能提“当场击毙”,如果那样,也许将会有许多罪不至死的犯罪分子,还没来得及经过法院的审判,就死在了警察的枪口之下。(记者 赵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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