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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逐步被接纳的“私了”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中国青年报 中学生小河(刚满14周岁)因一瓶矿泉水与同学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拔出水果刀乱刺,导致同学小康因颈动脉被刺断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小河父母在法院和学校的促成之下与小康父母达成了赔偿5万元的和解协议,小河还被小康的父母接纳为“义子”,双方矛
中国青年报

  中学生小河(刚满14周岁)因一瓶矿泉水与同学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拔出水果刀乱刺,导致同学小康因颈动脉被刺断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小河父母在法院和学校的促成之下与小康父母达成了赔偿5万元的和解协议,小河还被小康的父母接纳为“义子”,双方矛盾圆满解决。人民法院以小河案发时刚满14岁,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因其是在校生,民事赔偿部分也兑现,并得到了被害学生家长的谅解等情况为依据,决定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小河之所以有了“轻判”的机会,得益于刑事和解司法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界被接纳和尝试。

    什么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相对于刑事和解,“私了”更为公众所熟知,纠纷双方不经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做法曾一度很盛行。有学者调查发现,江西省乐平市个别乡镇人身损害、盗窃、重婚三类案件私了率竟达70%,也有学者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宣称,近两年发生的刑事案件,有30%左右是私了的。

    近年来,在我国司法理论界对刑事和解进行研究、设想的同时,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也对特定的公诉案件,如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意识地借鉴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做法,上海、北京、浙江、安徽还出台了相关规定。随着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一些司法机关开始遵照文件的精神进行刑事和解的实践,也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北京七城区检察机关:两年半和解结案667件

    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介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进行的刑事和解实践比审判阶段的实践更广泛。

    北京市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自2003年7月由北京市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后,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7427件,其中轻伤害案件共4607件,占全部案件的百分比分别为16.8%。轻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

    轻伤害案件经和解后,作移送公安机关撤回(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

    进行这一研究的课题组对北京市7个区县院112件轻伤害和解案件的中的131名犯罪嫌疑人的调查表明,经逮捕的有29人,仅占22.1%,而通常情况下轻伤害案件的逮捕率为54%~80%。课题组对7个区的检察机关15名公诉处长和主诉检察官的调查来看,一致反映经和解(成功)后社会效果比起诉好,也没有出现任何当事人另行提起自诉、民事诉讼、申诉、上访等情况。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希告诉记者,刑事和解实践模式在崇川区检察院被称作“检调对接”,“自2005年年初以来,有16起案件启动过‘检调对接’和解程序,其中调处成功15件,未达成协议的1件。作出处理后,案件当事人无一人上诉、申诉,也未发生过反悔的情况。”她说。

    记者注意到,关于刑事和解,也不是没有“杂音”。有网友就对刑事和解提出了质疑,担心“刑事和解,让社会不再和谐”。他的理由是,现实中已经有不少富人在伺机用金钱打通法律的通道,而这一理论恰恰让富人疏通法律变得名正言顺且明目张胆。

    最大的障碍是法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京平说,轻伤害案件发案数量较大,情节简单,事实清楚,大多数行为人认罪,“当事人往往因为一时情绪冲动,主观恶性不大,属偶发型犯罪。”黄京平说,“这类案件一般发生在邻里、朋友、同事等相识的人之间,犯罪行为影响的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4年来,我们对于和解后作出不起诉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的400余件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没有进行过申诉或再次诉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黄京平说,“但是,和解程序还缺乏相关法律规范。”

    事实上,和解程序面临的不只是这一个障碍,还包括和解比例偏低、处理方式上不平衡、和解程序不规范以及调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等等。

    著名刑法学家陈光中认为,长期以来,所有刑事犯罪都被视为个人对国家、社会利益的侵害,在被告人的主体地位被强调和关注的同时,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却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沦为刑事诉讼中的“被遗忘的人”。“许多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被害人遭受的伤害和损失真实而具体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其自主意志和权利应当受到尊重。”

    “我们研究刑事和解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通过立法将一部分‘私了’的刑事案件合法化,促使其从诉讼外和解转入诉讼中和解,从而进行法律规制,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陈光中说。(万兴亚 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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