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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2
摘要:北京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强调媒体报道不得预测审判结果,是担心预测会影响法院独立作出判决。这样的担心其实并非必要,因为媒体
北京青年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

    强调媒体报道不得预测审判结果,是担心预测会影响法院独立作出判决。这样的担心其实并非必要,因为媒体并非法院的上级单位,对法院也不具有强制力量,因而其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并不对法院判决产生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便媒体报道就案件审判作出预测,也不表明法院必得按照报道的预测作出裁决,法院照样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就查明的案件事实独立作出判决,而对媒体作出的审判预测“置之不理”。

    强调媒体报道不得预测案件审判结果,当然是担心法官的独立性受到损害。其实,如果法官真正具有法律与职业素养所要求的独立性,媒体报道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预测就不至于影响到他的独立;反之,如果媒体报道对案件审判结果作出预测就会损害法官的独立判案,那就只能表明相关案件的审理法官的独立性尚待加强。是否具有独立审判案件的素养与能力,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官而非媒体的报道与预测。

    至于媒体报道预测审判结果“超越司法程序”的说法更是无从谈起,因为“超越司法程序”只能就司法机关的行为而言,只对司法活动具有约束力,而新闻媒体报道并非司法行为,无所谓超越或不超越司法程序,其所遵循的只是新闻报道活动自身的特点与职责要求。

    希望审判活动免受不必要的干扰与干预可以理解,但是应该看到,当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最大干扰源,是一些地方政府从所谓“社会影响”或地方保护主义出发,非法干预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所以维护法院与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应当注重于从制度设计出发摆脱司法机关对地方的依赖,而不应当将反对干预的矛头对准新闻媒体对于案件的正常报道。

    同时,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固然应当得到维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司法机关的活动,新闻媒体就不应当进行舆论监督。在尊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新闻媒体也应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新闻媒体是代表民众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因而只要承认民众对包括司法活动在内的一切公权力的运行具有监督权利,就不能否定新闻媒体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正当性。司法机关独立办案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是为了维护民众正当权益,因而尽管维护正义的具体方式不同,二者所要达到的目的却是一致的,所以强化新闻舆论监督与维护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并不冲突,司法机关维护自身独立审判权力,不应将新闻媒体的正常舆论监督泛化为干扰司法独立的因素。

    尽管应当坚决维护司法机关独立办案,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前司法领域就不存在问题,相反,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还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如媒体近日披露的安徽阜阳中级人民法院三任院长“前腐后继”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形下,在维护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同时,对于司法机关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但不能弱化反而应当加强。同时,还应当强化人大及人大代表对于司法活动的监督,使司法机关既能依法独立办案同时又接受法律监督机关、民意监督机构与新闻媒体的必要监督,如此司法为民的理念才能得到贯彻,法治社会才可能得以建立。(魏文彪 江西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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