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
北京拟规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 《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转借承租房屋。该意见稿将通过市法制办网站征集市民意见。 对于北京这样一个外来流动人口多达数百万的大都市而言,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该市场租赁活动予以明晰的界定和规制有着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有必要提醒相关立法者的是,对于有众多“租房户”的北京,法规的设计不应简单地服从相关部门的便捷管理之需,还必须考虑到法规的可操作性,以及相关受众的生存现实(它关涉一个特殊而庞大群体的重大生活与消费行为)。 以此视角来看这部法规,不难发现仍有一些条款充满了“闭门立法”的粗疏,甚至有着明显的法规冲突嫌疑。以该法所突出强调的禁止“二房东”行为为例,其显然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构成冲突。 事实上,民间俗称的“二房东”现象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除了以前较为常见的整体性转租房屋的“二房东”行为,在像北京这样房价高企的大城市,有相当一部分是迫于生存现实而无奈选择的房屋合租者。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知道,无论是选择熟人合租抑或陌生人合租,都必会出现一名“二房东”。这不仅是基于契约规则的必须,更可以通过这样的组合降低租房成本。 以笔者的个人经验为例。来京数年,鉴于经济层面的考虑,之前的两年都是合租者身份。最早是与朋友在北京回龙观地区承租了一套二居室,月租1200元,费用均摊。一年后由于多种原因,转而选择与陌生人合租。 可能很少会有人注意到,在这样一个自由组合的合租群体中,“二房东”担负的已不仅是某个契约规则的履责者,还是一个自治空间内的责任人。设想一下,倘是偌多的合租者中“群龙无首”,必然导致自治空间内的秩序紊乱。安全、环境卫生、人际间日常生活细节的协调问题,甚至可能连水、电、气等细枝末节的打理都会杂乱无章。由此可知,合租群体中的“二房东”并非如某些管理者想象中的“不稳定”因素,而是这一生态链上的重要平衡点和协调物。 如果立法者在立法前能对租房市场作深入的调查,多听听租房者的意见,多体验一下合租生活现实,是不会贸然作出禁止“二房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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