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
报载,河南某市市民焦女士等7人状告市建委“行政不作为”一案日前在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几名记者在法官的批准下参与旁听。庭审中居然出现这样怪诞的一幕:被告席上的代理人大声呵斥旁听记者:“你出去!”还质问法官为何让记者旁听。一位旁听人员感慨地说:“‘当官的’真厉害,真不把我们普通老百姓放在眼里。”如果以上报道属实,那该案的行政诉讼被告何止是不把老百姓放在眼里,连法官都不放在眼里呢!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活动。为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开庭前书记员都要当庭宣读法庭纪律,禁止有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1994年施行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也就是说,没有法官的许可,诉讼参与人不能对旁听者发表意见。该规则第十一条还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可是,在本案中,我们看到的不是法官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被告代理人的警告和训诫,而是被告代理人对法官的质问。 理论上说,诉讼两造纷争,诉诸法院,法院具有裁判权,法官对法庭也拥有绝对的指挥权,法官应该是“老大”。可惜事实上法官不是“官”,行政诉讼的被告才是“官”,法官的权威在这个特殊的被告面前总要矮半截。这并非本人的臆断。我之所以说本文的案例“并不陌生”,是有根据的。2005年8月24日《江南时报》的报道引南京市某区法院院长的话说,“近年来,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妨碍法庭秩序的现象不断增多。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不遵守法庭纪律,法官受到言语攻击和纠缠,甚至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撕掉判决书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审判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威信,而且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的法治秩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也对记者坦陈,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藐视法庭、藐视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法官大多只是做些思想工作,“很少用”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看来,法官对于行政诉讼中违反法庭秩序的现象也颇为无奈。 为何偏偏是行政诉讼中藐视法庭的情形最严重,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怎么就没有如此嚣张?为什么对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破坏法庭秩序行为,法官会下不了手?个中原因,恐怕跟被告的特殊背景有关系。行政诉讼被告通常都为当地行政机关,虽然没有生杀予夺大权,也是手握关涉普通百姓之生计的柄杖,习惯了相对人看其脸色,听其训斥,遵其处分,其“官本位”的角色要突然之间转移到“被告”的角色上来,似乎有点心理障碍。而法官虽然形式上为法庭的主宰,但实质上却未必能超脱于当地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无论是福利待遇、升迁考核,还是生活琐事,都难免与眼前的这些官员打交道,“人在屋檐下”,如何可以对父母官行警告、训斥的非礼呢?能制止被告的放肆已属不易,我们何能得陇望蜀,希望以“藐视法庭罪”惩戒呢?在我看来,如果司法没有真正的独立可言,即使在法律中增订“藐视法庭罪”,到时候也是徒具空文。 再回到本文的主旨,公堂之上谁最大?当然是法官。德沃金就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嘛。可是,我们的大部分时间,不是生活在法院啊。我们的法官,面对真正的“官”,还有“法律之下我最大”的勇气吗?抛开对法官苛刻的道德要求,法院自身的管理行政化、财政地方化以及职业庸俗化没有解决,独立从何而来,权威又如何树立?种种羁绊在身的法官,何以指望成为德氏想象的赫拉克勒斯(Hercules,希腊神话中的大力神)呢?(吴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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