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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11月15日电(记者吴俊、孔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名副院长和4名法官不久前因涉嫌受贿被逮捕,司法腐败的名单里又多了一个触目惊心的案例。从武汉中院的两任院长,到阜阳中院的三任院长,再到深圳中院的5名法官,近年来被查处的法官腐败案件又呈现增多的趋势。 其实,我国现行制度对司法的外部监督网络不可谓不严密,人大、政协、检察、信访等都可以监督法院和法官;而最高院既出台了相关规定,又实行了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等制度。 但是,这些监督措施在一些地方并没有落到实处。涉嫌巨额受贿的深圳中院原副院长裴洪泉,案发前曾获得众多荣誉,还曾被评为“人民满意好法官”。另一名涉案法官张庭华被捕前,刚刚获得深圳市人大的任命,担任深圳中院民七庭庭长。据知情人士透露,此前张庭华多次遭到投诉,却仕途顺利,连年升迁。 深圳中院的几位“落马”法官大都先后在破产庭工作过,按照现行破产法和有关规定,破产案件的清算组组成人员和委托评估拍卖都由相关法官来指定,但具体程序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一些法官便利用这点漏洞“暗箱操作”,少数法官“钻空子”的行为随即演变成了“窝案”、“串案”。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在一些地方,法院内部监督措施往往形同虚设,被弱化为“领导监督”。监督措施落不到实处,就无法将腐败的苗头防范于事前,只有到“东窗事发”后,才能事后追究。 预防司法腐败,必须要真正强化监督制约力量。首先要切实加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对法官的任免要严格考察,建立对法官审判工作的长效监督机制;其次要加强司法公开,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同时,强化内部监督,形成法院内部各环节的相互制约。 解决司法腐败问题,需要建立包括“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在内的相关制度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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