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
日前,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中国著名刑法专家黄京平教授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犯罪,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理由是相当一部分农民工犯罪是由于一些特定的原因造成的,好多农民工是为生计所迫而犯罪的,比如有的钱被偷后没钱吃饭,有的因为拿不到“血汗钱”,加上这些外来务工人员人生地不熟无亲无靠,为了生计只能铤而走险了。 ?? 不可否认,虽然某些农民工因为生活所迫犯罪现象的客观存在,但“农民工”的身份却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解决渠道。弱势群体固然值得同情,但如果对该群体的犯罪行为在定罪、量刑上给予特殊照顾,就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什么人只要是违犯了法律,就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倘若将农民工可以“法外开恩”,那么别的弱势群体自然也可以通过其它条件而获得法外开恩。那样,法律的尊严就必然要大打折扣。 ?? 虽然某些农民工遭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法律的权威在于平等,在于一视同仁。法外开恩就会使其权威扫地;而法律“网开一面”更会引导一种非常危险的法律观:因“没钱吃饭”犯罪是可以原谅的。要知道,法律倘若给了其中一方特权,无疑就是对另一方的伤害。除了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外,法律宽容一般只能抽象地指向某种行为,而不能指向一个人或群体,要宽容就宽容所有人,仅宽容农民工显然违背了法律原则。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所以被普遍信仰的核心价值,公正的法律应该有自身一套非人格化、程序性、独立的价值标准,且不受政治的干扰,更不应为某种道德诉求“支付成本”。显然,以法律宽容来矫正某种制度缺陷,是牺牲法律的平等原则来补偿其他价值。 ?? 事实上,靠牺牲法律原则来弥补社会生活中某种不公平,恰恰是对弱势群体再一次的不公平———这是一种“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的思维,许多制度实践已证明,“以不公矫正不公”往往只能使公平变成任人揉捏的面团。鉴于公平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均衡,以一种不公矫正另一种不公必然会打破这种均衡,这将需要无数的矫正修补这种均衡。譬如,为矫正制度对农民工的不公,规定农民工犯罪可以“法外开恩”,但农民工犯罪是有受害者的,但这个特定的受害者并没有法定义务为宽容农民工犯罪埋单。显然,遭遇社会不公并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法律岂能以教唆一个人以恶行对抗社会不公?可以说,法律理应该以对每个犯罪者“一视同仁”的态度来维系社会秩序,而不能以对农民工犯罪“法外开恩”的态度来纵容一种不健康的弱者情绪。 ??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加上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一些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在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背景下,暴力便可能成为弱势者非理性获取资源的手段。这里所说的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主要是指农民工在教育、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权利的缺失。而如果用导致他们弱势遭遇的“法律不公”补偿他们,实质是一种饮鸩止渴的做法。 ?? 透过对农民工犯罪宽容量刑的争议,从中折射出社会保障制度遭遇缺失的尴尬。但如果让农民工从法律上获得“法外开恩”的情况合法化,社会强势群体也会依赖其社会影响力从中得到更多的非正当利益:一个遭遇社会不公的农民工犯罪既然可以宽容,那么,一个创造并拥有许多财富的富人犯罪是否可以免罪呢?事实上,为弥补农民工遭遇的制度保障缺失,可以有多种福利途径,如保障农民工在就业、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平等权利的伸张、实现,并无必要拿法律公正来当做矫正社会分配不公的道具。(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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