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
有位好友已在法院担任法官十余年。有次闲聊时,她说起不想让外人知道自己是法官的想法,我深感愕然。在我的心目中,法官是现今社会中最让人羡慕和最为崇高的职业之一,不仅法学院毕业生愿意到法院工作,许多经验丰富的律师也愿意投身其中,而好友竟然不愿意告诉别人自己是法官!她解释道:不少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有各种各样的意见,甚至指责法官判错案。她的这种说法有些另类或者偏激,但的确反映出某些法官的心理和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官错误裁判正常吗?法官是要根据所掌握的事实作出裁判,裁判正确与否往往取决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当事人通常都亲身经历了纠纷全过程,自然对案件事实有较清楚的了解。但法官不是案件当事人,没有像当事人那样亲身经过案件全部过程,也无法像“案件回放”那样清楚地掌握全部事实,而只能依赖诉讼证据。在法院诉讼中,许多当事人都只是选取对自己有利的那些证据提交法庭,而无意将全部事实呈现在法官面前。证据驳杂、事过境迁、证人证物缺失,即使极尽努力,法官也很难查知全部事实,无法还原案件全貌,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法官错误裁判。我认为,若将这种复杂原因导致错误裁判的责任也交由法官来承担,是很不公平的。当然,最靠近权力的人,往往是最容易犯错误的人。法官权高位重,掌握着司法裁判权,在缺乏有效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枉法裁判。只有通过必要的制度约束,才能最大限度减少错误裁判。而杜绝错误裁判其实是不合实际的幻想。其实,无论如何担心错误裁判,法官都始终是维持社会正义和秩序的最后一道法律闸门。如果将个别法官枉法裁判或者错误裁判迁怒于整个法官队伍,甚至对法官职业失去信心,就将破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法律闸门。 法官是极富创造性的职业。法官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法律的诠释和创制者。现有法律总会存有许多空隙或者欠周密的地方,这就需要通过法官的创造性活动来弥补。数年前,河南某法院认定商品房属于消费品,并判决欺诈消费者的开发商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双倍赔偿的责任。当时,我国法律既未将商品房排斥在消费品以外,也没有明确地将商品房规定为消费品。但法官们创造性解释了法律,从而惠及于饱受开发商欺诈之苦的众多消费者。这种创新性裁判不仅创造了新的法律规则,还取得了极好的社会效果。然而,这种创新性的法律适用,却招致了某些开发商的不满,他们甚至将这一判决归类为法官越权裁判。现实生活中,利益关系复杂多样,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是摆放在各级法院面前的重大课题。如果禁锢法官的创造性活动,就难以想象我们的法治能否再持续进步。 法官其实也是很危险的职业。我国各级法院都曾推行过错案追究制。法官一年中若办理数起错案,轻者将被扣除工资奖金,重者会被请出法官队伍。不仅如此,有的法官还会遇到更大的职业危险。2002年,湖南涟源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谭世斌被控涉嫌滥用职权罪。据称,涟源市法院在拍卖某破产企业资产时,与刘小平(谭世斌的亲戚,也是某犯罪团伙成员)产生纠纷。法院党组决定让谭世斌主持调解,而谭世斌数次申请回避但未获批准。法院在公开审理后认定,指称谭世斌滥用职权的指控不能成立。于是,谭世斌在被错误关押292天以后,被无罪释放,法院恢复了他的工资待遇,但他只从检察院得到1.6万元余元的国家赔偿金,而没能回到原来的岗位。让谭世斌无法容忍的是,某公安机关早就将他的“犯罪”案例写入教材(新华网,10月31日)。这则新闻让人感到有些沉重。法官是个很难让各方都满意的职业,胜诉者喜欢把法官说成包公在世,败诉者愿意把法官说成是枉法裁判。其实,对法院裁判说三道四并不可怕,但如果法官队伍缺乏自信心和安全感,却是极端危险的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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