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编者按:北京处罚“闯绿灯”是近期引人关注的新闻。应该说立足北京交通实际,作出如此处罚规定的本意是好的,但在某些具体的做法上却引起了社会的争议。作为首善之区,北京的有关立法很可能在全国产生示范效应,所以“闯绿灯”问题就很有探讨的必要。本文作者提出了自己的一家之言,也欢迎读者朋友表达您的高见。 ●事件 2006年12月4日,北京各大媒体都出现这样的报道:“从昨天(12月3日)开始,司机在拥堵路口即使遇上绿灯也不能‘左冲右突’闯行了,而只能在停止线内等候通行,否则将受到罚200元、记2分的处罚。记者了解到,年底前交管部门将开打路面秩序攻坚战,将‘遇前方路口受阻违反规定行驶’等20多种违法行为列为整治重点内容。” 12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网站上发布了《我局年底路面秩序整治开打攻坚战》,公布了此次整治运动的重点内容与重点区域。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此时即使绿灯,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或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处200元罚款”,被媒体称为“闯绿灯”。 由此,“闯绿灯”进入媒体与公众的视野,并引发了不少讨论、争议与质疑。有些司机质疑,为什么交通秩序管理总是“一罚了之”?有些公众担心,“交管部门把违章罚款当成创收的工具”;而北京市交管部门发言人辩称,“闯绿灯”受到罚款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立法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45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上述规定都是北京“闯绿灯”受处罚的法律依据,其立法目的无疑是好的。据近年来的数据统计,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为中国严重的公共问题,其中机动车违章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监管并处罚机动车主的违章行为,是治理交通秩序与保障交通安全的必需。从立法程序上看,北京市关于“闯绿灯受处罚”的地方性法规之规定,与其上位法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脉相承。 然而,仔细推敲“闯绿灯”条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98条,发现该条款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确定闯绿灯 该条款立意模糊,行为标准难以确定。例如,“前方道路受阻”、“缓慢行驶”等标准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这是法律的漏洞所在。而面对复杂的路况信息,如何正确判断“闯绿灯”与正常行驶的界限,则成为司机一种必须支付的额外成本,而这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交通管理———来承担。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司机无法预测该如何正当行驶,也就无法避免违章行为及其随之而来的处罚。媒体报道的在短短几分钟之内就有十几辆车被罚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该不该一律罚款两百 该条款规定的处罚标准过于单一,不分“闯绿灯”行为的违章情节与危害结果,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所谓比例原则,简言之就是指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通俗点说就是轻罪不能重罚。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施办法》有权在法律法规的处罚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道交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由此可见,《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关于“闯绿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不论其违章情节与危害结果如何,一概罚款200元,而200元是道交法规定的处罚范围的最高标准。这显然违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冬雷 作者系北京义派影响性诉讼研究所研究员) 资料链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8条规定:“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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