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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银川12月10日电(记者 刘晓莉)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在对宁夏、内蒙古等西部省区进行调研时发现,西部地区地方环保立法滞后,且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对环境执法的有效指导,影响执法效能。 据介绍,目前,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滞后于环境形势的发展,主要反映在:一些先进的环保理念和政策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一些现行法律跟不上时代要求,存在法律空白,如《水污染防治法》中缺乏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处置等规定,现行法律对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保护环境的规定有限等;缺乏上位法,地方立法难以突破;一些法律原则性太强、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够,环保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手段。 据调研组介绍,虽然有的地方将环境保护列入对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但目标考核分值权重太低。环境保护执法困难,有些地方政府干预环境保护工作,在工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征收排污费用方面干扰环保部门执法。 调研组建议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工作,把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新型工业化、环境友好型社会等先进理念纳入其中,强化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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