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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贿赂犯罪应考虑运用污点证人制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21
摘要:正义网-检察日报 一、查办贿赂犯罪中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积极意义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污点证人与一般证人有区别,是因为他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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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办贿赂犯罪中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积极意义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污点证人与一般证人有区别,是因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加者,了解案件情况,同时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国家控诉机关承诺减轻对其指控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作为控方证人指证他人,即为国家公

 

诉机关作证。污点证人制度实际上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也就是通过豁免污点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或减轻、从轻指控而获取其证言,达到查清和追诉罪行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更大的犯罪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虽然在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污点证人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都得到运用

  现有的法律制度的证据规则制约着检察机关查办贿赂犯罪工作,在贿赂犯罪侦查中,面临着发现犯罪线索难、取证难、突破案件难,这些都与贿赂犯罪特点和贿赂犯罪证据特点有密切关联。目前贿赂犯罪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还是比较猖獗的,随着保护人权意识的增强和惩治受贿犯罪力度的加大,除在查办贿赂犯罪手段或措施和受贿犯罪的特殊证据规则的立法完善外,借鉴污点证人制度突破行贿犯罪来达到惩治受贿犯罪,从现在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看,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势在必行。

  二、查办贿赂犯罪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的做法

  1.查办贿赂犯罪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法律基础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污点证人制度,但在刑事实体法中则有类似于污点证人制度的规定。刑法第六十八条对立功者减免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处罚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对介绍贿赂罪处罚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规定可以作为在查办贿赂犯罪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法律基础。

  英美法系较早确立了污点证人刑事豁免制度,其中以美国对这一权利的规定最为完备。除英美外,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和地区为打击取证困难的犯罪的需要,也有关于“强制作证”与“刑事免责”的规定。

  2.查办贿赂犯罪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的构想

  由于贿赂犯罪自身的特点,查办这类犯罪过程中,调查取证有较大困难,使得运用污点证人制度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如上文所述,在查办贿赂犯罪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有其合理性。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项制度,应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尝试构建我国查办贿赂犯罪中的污点证人制度。

  (1)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刑法的规定,把污点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在贿赂犯罪中。污点证人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豁免轻微罪行来惩罚严重罪行,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污点证人只限于在贿赂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罪行轻微的行贿人、介绍贿赂人,不适用于居于贿赂犯罪的主要地位、罪行严重的受贿人。而且应当是在污点证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是成功追诉严重受贿犯罪所必需的情况下方能适用。

  (2)操作过程。查办贿赂犯罪中,检察机关拥有豁免的决定权。查办过程中,办案部门(侦查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适用污点证人制度的必要,即由办案部门先提出豁免的初步意见,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获得批准后,办案部门即可对污点证人承诺不再就此事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其刑事责任,但承诺后仍作伪证者除外。通过此举以使污点证人如实作证,迅速查清全案,成功追诉罪行较重的受贿人。

  三、查办贿赂犯罪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1.将对污点证人不予指控、免除或减轻、从轻处罚的情形,分别情况予以制度化。污点证人使用不当,可能会妨碍社会正义的实现,轻纵犯罪。对污点证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罚,不得损害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

  2.建立证人保护制度。要完善证人保护措施,解除污点证人作证的顾虑。如果不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那么证人可能会由于害怕打击报复,即使适用污点证人制度也不敢如实作证,如此将使污点证人制度失去实际意义。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就旨在有效克服恐吓证人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利,最终促使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执法部门应当有效打击各种威吓证人现象,加强证人保护。

  3.建立证人惩戒制度。如果证人经豁免后不如实作证,除追究其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其原豁免的罪行进行追诉,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拒绝作证的,立法上可规定按藐视法庭处理。

  4.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于检察人员在污点证人制度运作中,违法操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作者: 胡亚金 作者为福建省华安县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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