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据透露,不久,监察部将与国家安监总局及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以发挥《暂行规定》的威慑作用 监察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于11月22日发布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形象地称之为“强化安全监督执法的一把利剑”。《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是结束一直困扰安全生产执法的处罚依据不足、已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等执法领域通病的希望。了解这一部门规章短短一年多的酝酿出台过程,也许会对其他管理机构起到借鉴作用。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严格执法提供了一把‘利剑’,为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法规依据,对进一步推进安全执法,解决‘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必将起到重要作用。”11月26日,一直参与起 草《暂行规定》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新闻发言人黄毅用肯定的语气告诉记者。
据了解,《暂行规定》酝酿出台的时间不过一年多。推动它在短时间内出台的原动力是什么?有了《暂行规定》,对遏制频频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又会有什么帮助呢? 事故背后存共性问题 权钱交易加官商勾结 追溯《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我们不得不再次揭开去年频频发生、并导致近六千个家庭失去亲人的矿难以及隐藏在矿难背后的“黑洞”。 矿难,可以说是去年媒体报道最多的话题。2005年,仅导致百人以上死亡的矿难就发生了4起,创下历史之最。奔波在事故现场的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亲自参与多起事故调查后发现了一个共性的问题,“尽管诱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深层次原因。” 李毅中曾将官煤勾结导致腐败归纳为5种表现形式: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负责人在小煤矿入股,谋取非法利益;政府官员暗中自办煤矿或庇护亲属违法办矿;政府官员违规滥用审批权,收受矿主贿赂;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参与或默许、包庇隐瞒事故。 “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导致国家政策“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巨大“黑洞”,无声地吞噬着矿工的生命。 在11月22日公布《暂行规定》出台的新闻发布会上,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透露的一组数字也证明了这一点。去年我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问题有5起,高达46%。这5起重特大事故中,共对100人进行了政纪党纪处分,其中省部级1人、厅局级4人、县处级30人、科级以下及其他65人;此外,还有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而今年截至目前,安全生产领域已有百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如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煤矿“四·二九”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五·一八”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都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 整肃风暴不断升格 暂行规定水到渠成 “矿难不仅仅是天灾,更是人祸!”残酷的事实让安全生产管理高层感到:腐败不除,矿难难止。 由此,从去年八月底开始,一场如今尚未停息的“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风暴席卷全国,并揪出了一批“官煤勾结”者。 据国家安监总局透露,截至2005年底,全国共报告登记“投资入股煤矿者”4878人,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621人,登记入股金额7.37亿元。 而今年,这场原本从“党政干部投资入股煤矿为切入点”的安全生产领域整肃风暴不断升格。 据了解,今年初,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 3月27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对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甚至徇私舞弊。他强调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 9月1日,温家宝又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党纪政纪处分执行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治理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黑洞”亟需制度的跟进,至此,出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相关规定的时机业已成熟。 据黄毅介绍,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指示,监察部和国家安监总局从去年底就开始筹划《暂行规定》的研究起草工作,并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暂行规定》送审稿,并于今年9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第二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和10月30日监察部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暂行规定》成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完善执法尺度 提供处罚依据 “正是由于安全生产领域失职渎职和腐败现象严重,且带来的都是灾难性的后果,因此,对相关责任者进行政纪处分显得十分重要。但尽管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对公职人员相关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但都存在一些漏洞,且不具体。”谈到《暂行规定》出台的缘由时,黄毅进一步向记者解释说。 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那么对这些行为是给责任者记过、警告处分?还是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法律上都没有具体规定。 而《暂行规定》则给出了明确的量纪标准,其列举了安全生产领域中48种违法违纪的行为和表现形式,囊括了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并作出了对应的处分量纪规定,从而完善了安全生产问责制和责任追究执行程序,增强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有助于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此外,《暂行规定》还十分具有针对性,特别是就目前安全生产领域中暴露的突出问题都能找到处罚依据。 记者还清楚地记得这一幕,去年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11·27”矿难发生后,李毅中曾在事故现场问该矿矿长和总工程师:“你们知道《紧急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吗?”二人一脸茫然。李毅中提高声调:“你们到底知不知道这两个文件?”二人低下了头。李毅中怒斥道:“你们连小煤窑主都不如!”而李毅中提到的《紧急通知》和《特别规定》不过是国务院在此事故发生不到两三个月前发布的。一方面是国务院红头文件三令五申、明确指示,一方面是企业置若罔闻、部门的我行我素。 如今,针对这种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导致国家政令不通的“肠梗阻”现象,《暂行规定》对责任者都将给予处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和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强决心。 据透露,不久,监察部将与国家安监总局及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社会曝光,以发挥《暂行规定》的威慑作用。 也许,用不了多久,将会有人领教悬在头顶上的这把“利剑”的分量。(记者 蔡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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