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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12日电(记者徐兆荣)武汉市人大代表倪体洲、高训禧提出,交通执法的目的是为了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不能以罚代管,把罚款当作创收手段。 [武汉人大代表:不能把交通罚款当作创收手段] 问题提得很好,也很及时、很有针对性,但记者认为还不够,还应当把利用交通执法创收问题上升到“严禁”的层面上。 包括“交通罚款”在内的任何一种行政执法的处罚,其目的只能是教育违规违法者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而现在的交通执法,由于有“罚没款返还”机制存在,实际上变成了交管部门创收的手段,成了部门谋取利益的工具,执法本应有的目的能否达到,则很少有人在意了。如果所有的行政执法都像交通执法这样把“罚款”当作目标,我们的社会岂不是要各种罚款满天飞? 包括交警在内的各种行政单位的办公经费都是财政支付的,其工作人员的收入都是由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在内的公民纳税提供的,说办公经费不足,还能博得人们的同情,但要把行政执法罚款与行政人员收入挂起钩来,就让人无法认同了。 一个800万人口的武汉市,一年就有超过100多万笔、金额达1.5亿元的交通罚款,像北京这样规模更大、机动车更多的城市,一年又该有多少交通罚款呢?一个令人震惊的现象是,记者询问周围开过汽车的人,竟然无人能幸免于交通罚款!罚款面如此之大,这样的执法行为难道不值得我们重新打量么? 武汉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提醒我们注意,还有多少像交通罚款一样的行政执法不合情理,还提醒我们应该查一查这类执法的“成果”都用于何方?对此,老百姓有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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