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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名称祛魅"何若法律赋权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9
摘要:检察日报 近日,广东省作协副主席吕雷建议,关注农民工中的特殊人才,给他们一个发展自我的特殊渠道。另外,吕雷还建议,取消“农民工”这个称谓,把他们统一称为工人(2月26日《信息时报》)。 说实话,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提议,并无太大新意。这些年来
检察日报

    近日,广东省作协副主席吕雷建议,关注农民工中的特殊人才,给他们一个发展自我的特殊渠道。另外,吕雷还建议,取消“农民工”这个称谓,把他们统一称为工人(2月26日《信息时报》)。

    说实话,取消“农民工”称谓的提议,并无太大新意。这些年来,在保护弱势群体呼声一浪高过一浪的背景下,“农民工”这一包含着浓烈身份沉重感以及道德歧视意味的称谓,早已成为舆论诟病的焦点,取消之声此起彼伏。但问题是,正如泛滥的道德同情无法根治权利匮乏的悲哀一样,农民工这一称谓所代表的外出务工农民权益缺乏保障和维护渠道匮乏的事实,无论如何都无法因农民工称谓的取消而烟消云散。

    我愿意将这种取消“农民工”称谓的吁求,视为一种试图通过“名称祛魅”来剥离某一群体由于自身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而被强加的道德劣势甚至权益保障匮乏的努力。也就是说,既然某一群体被标上一个“不道德”的标签,那么不如除去这一群体身上可能对自己发展不利的标签,让其在“泯然众人矣”中获得本应该平等的权益保障以及维权途径。但问题是,正如某一强势群体,即便被贴上“弱势群体”的标签,也不会改变其真正的强势地位一样,“脱下马甲还是他”的农民工群体,并不会因为其身份标签的改变而发生权利命运的变更。

    “农民工”这一称谓,之所以包含有浓烈的歧视意味以及权利匮乏的尴尬,不在于名称本身的“原罪”,而是在一个社会中,权利分配格局的不公平使得某一名称由于契合了权利匮乏的事实,而在道德上和法律上具有了可非难性。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外出务工的农民,由于正当权利的无法享有以及缺乏集体组织利益代言人等事实,而成为在权益上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法律赋予权利以及配置农民工群体的集体利益代言人,倒是比“名称祛魅”更应成为当务之急。

    作为一个绝对的弱势群体,聚集在“农民工”这一团体身份之下的个体,反倒更能引起当事人自我身份的认同和社会对这一弱势群体地位和命运的强烈关注。其实,重要的不是农民工个体是否弱势,而是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的利益群体,是否有抱成一团从而集体维权的能力以及机会,而不是一盘散沙地在维权道路上“各自为政”。可以借鉴的例子是,虽然消费者在面对强大的商家时总是势单力薄,是绝对的弱者,但我们之所以从来不忌讳于称自己为消费者,就在于不仅有消费者协会这样的利益代言人为自己撑腰,更有消法“双倍赔偿”这样的“过度保护”条款,难怪王海式的打假者无论如何都要通过消费者的“自我身份认同”来打假。

    成为一个弱势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弱势者没有足够的法律保护以及通畅的维权途径和组织,“农民工”和消费者称谓的“天上人间”,折射的也正是农民工在法律赋权和法律保护上的尴尬。即便没有制度性的“权利弱势”,正常的社会分工、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竞争,也必然会在社会进步的同时造就大量的具有同一身份标签的“弱势群体”。但是,一个进步的社会,不是让这些本应形成群体力量的个体,以分崩离析式的身份认同消失来获取昙花一现的进步,而是通过法律的赋权和保障,让这些在同一个身份认同之下的个体,能够凝聚成一种强大的力量,以一种利益群体的身份影响公共决策以及提升集体博弈能力等来保护每一个孤军奋战的“弱势个体”。(作者: 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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