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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丽虹 近日,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开表态,部分餐饮企业联合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垄断经营。此前,京、津、沪、渝四地消费者组织也发表联合声明称,餐饮企业禁带酒水是为获取暴利。 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接连遭到消费者组织的质疑,但许多餐饮企业似乎不为所动、我行我素。禁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究竟是企业获取利润的市场化手段,还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垄断行为? 资料图片 消费者组织:禁带酒水涉嫌垄断 消费者带着自家的酒水进饭店,服务员“扑”地一声打开瓶盖,然后就要收几十元,乃至上百元的所谓“开瓶费”--这种餐饮行业司空见惯的做法,正在遭到广泛质疑。 日前,上海市消保委通过媒体公开表示:餐饮行业的部分企业联合起来,向消费者作出“禁止自带酒水”、否则就要收取“开瓶费”的强制规定,涉嫌价格串通、限制竞争,有垄断经营之嫌。 “我们高度关注这种苗头性问题,并且坚决抵制和反对这种垄断行为。”上海市消保委有关负责人说。 就在此前不久,北京、天津、重庆和上海四地消费者组织联合发表了一份声明,指出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张明表示,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经营者不能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据分析,餐饮企业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其目的是迫使消费者接受餐饮企业的高价酒水,而餐饮企业提供的酒水价格往往数倍于市场价格。因此,这是一种对消费者的不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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