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西南政法大学最近组织的一项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显示,女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是性别歧视。调查数据显示,目前约70%的女大学生认为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 等(《信息时报》1月17日)。 从某种程度上讲,女大学生求职遭遇性别歧视“实属正常”。因为女员工有生育问题,不宜单独出差,多数女员工不能跟老板一起出去喝酒等等。尽管屡屡遭遇就业歧视,但如果女性求职者最终选择起诉,也会面临“歧视”证据如何保全的难题;用人单位往往会找出各种各样的借口,掩盖其歧视本质。而且,“就算申诉成功了,进了公司也很尴尬。”无疑,用人单位的“隐形歧视”和自身的“集体下意识”构成了困扰女大学生就业公平的双重枷锁。 然而,这么多女大学生个个都是“顺民”,没有一个人“振臂一呼,揭竿而起”就很不正常了。要知道,2004年美国曾发生的160万女性雇员集体诉讼零售业巨头沃尔玛性别歧视,最初也只有6名女雇员声称自己的升职机会和薪水待遇低于男雇员。但此后现任和离职雇员不断汇集,最终促成了美国历史上原告数量最多的民事诉讼案。 从制度层面上看,我们不乏反性别歧视的条文,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性别歧视都有相关规定,但其中不少规定却失之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譬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这两条结合起来是禁止就业歧视在我国的宪法渊源。而具体到部门法,虽然劳动法也明确禁止就业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并进一步规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却缺乏具体的权利救济程序和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只做不说,被称为隐性歧视。客观上来讲,就是再严苛的执法都难以消除。但有一点却不难做到,那就是一旦有求职者起诉,司法应该给予他告赢的机会。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方来证明自己选择男性而不选择女性的理由足够充分。而一旦雇主方败诉,罚款金额非常之大,动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正因为如此,国外雇主设置岗位要求、对待招聘条件和流程,极其谨慎,招聘广告上几乎找不到年龄、性别、种族、婚姻状况的只言片语,招聘面试更是谨小慎微,唯恐被对方抓住把柄。 显然,制度层面上的反就业歧视,不仅在于立法,还在于建立解决纠纷的机制。我们不完全缺乏条文,缺的是状告无门。只要有部门能够受理此类诉讼,受害者一开始虽然很难打赢官司,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有一例成功,必然会对整个行业标准产生敲山震虎的影响,从而提升全社会权利平等和尊严意识。(陈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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