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日报
1月7日下午,年仅8岁的男童冰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铁轮。他的父母认为,按照交通法规和民事法律有关赔偿的规定,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至少应该赔偿20万元人民币;而铁路运输管理处出示了一份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1万元的生活救助费。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铁路部门的解释,火车撞人后等于白撞(1月16日《江南都市报》)。 当我们拿出法律维权时,公务员们常常拿出上级文件来应对,“法律规定”PK“上级文件”的情况也就不断出现,人们常常将这样的问题归结为公务员的素质问题,而在笔者看来,这却是个公共行政是否遵守法治原则的问题,行政法规是否恪守法律优先原则的问题。故笔者建议,应设立行政法规“自动退出”机制,让那些与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自动失效。 公务员们具有执行“行政文件”的内在驱动力。虽然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宪法、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及上级的文件;但是从对具体公务员的利益影响来看,上级的命令与行政法规的规定,却比法律来得更为直接、具体,行政的效力常常使他们看不到法律的规定。同时由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使得他们即使错误地执行了上级文件,也可以免受追究,风险降到最低。从这些角度看,公务员只执行文件,而不执行法律,实在是一种“理性选择”。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行政法规”与“法律规定”打架的情况将不断出现。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可以对法律未作规定的事项进行规定,这是法治之必须,与法律优先的原则并不抵触,问题是,后来相关的法律制定出来了,早先的行政规定并不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此时两者打架的情况就会不断出现。 法律内部的冲突本是正常现象,但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加之违宪审查机制不完善,使得“法规打架”现象无法在法治的轨道内妥善处理。此时,就必须贯彻法律优先的原则,强调行政法规的自律,设立行政法规的“自动退出机制”,即明确规定,与法律相抵触的,以法律为准,迫使有执行行政法规驱动力的公务员不得不执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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