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
2007年刚刚开始,先是铁道部决定终结春运火车票涨价政策,接着发改委宣布,长期居高不下的“成品油价格”开始松动下调……接连传来的消息让我们感觉到:部委“利民”的举措开始“出其不意”地向我们走来。 但角度不同,发出的声音便会大相径庭。有人高呼,这是顺应民意、尊重民意的结果,是“公民为捍卫自身权利而斗争的一次伟大胜利”;也有论者担忧:即便结果是“顺应民意”的,但因为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这样的结果实在没什么可兴奋的。 一个问题出来了:在当前情况下,我们对于公共事业的期待,究竟是更多地相信“民意”有利,还是更多地相信“程序”有力?或许有人会说,这不是废话吗?现代民主政治框架下的行政管理,当然要同时实现两个目标:尊重民意,但又合乎程序理性。在“应然”(应该怎样)的语境里,两个目标是不排斥的;但在“实然”(实际怎样)的语境里,这个问题并非文字游戏,而是在“利民”措施面前,寻找继续推动利民政策的“驱动力”共识问题。符合程序理性的尊重民意当然好,但在实现目标的过程中,是靠符合民意的价值取向来推动程序运作,还是靠正常的程序运作来实现符合民意的政策决策? 事实上,我们对于“降价”的指责可能更多地在于没有一个像听证会那样的合法化程序注解。但在当前现实情况中,这样的注解真的有多重要吗?从2006年上半年出租车的提价,到年底的民用燃气提价,包括以前的春运火车票涨价,不都建立了“价格调整联动机制”这样的程序吗?在这里,“程序正义”的结果是什么?是“涨价”的很快被决定。今天的“降价”,如果一定要开个听证会才叫“正义”的话,不知到时是否又会有人批评是“走形式主义”呢? 窃以为,当下中国公共事业提价的问题,有着明显的特点:决定公共事业产品的价格博弈双方,已经转到了政治程序上。目前的情况是,和单一的专营或者寡头垄断的生产者相比,分散的消费者虽然庞大,但在影响决策方面显得无力多了。在这样一个博弈过程中,非常需要政府“有形之手”来作出平衡,遏制垄断力量的利益趋大。 一言以蔽之,立法看重程序,管理看重民意。法律重视的是普遍意义而非个别意义,这就是程序正义的价值所在。但在政府管理方面,目前来看,更需要从“顺应民意”的角度,作出政策的利益调整。当前,只有最大程度地强化民意在公共决策中的作用,才能期待水到渠成地造就符合民众利益的程序建构;单纯放大当下少量而且简单的所谓程序功能,即便保证了程序上的正义的“有力”,也难以维护民众的实体利益“有利”。(文/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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