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无过错赔付原则有其社会合理性,但此种社会正义所强调的需要,可能仅仅是专家或官员眼中的需要,而非被保险人的真实需要,因此有必要提供公众参与的机制,使所有利益相关人都能有机会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通过理性的论辩达成相互的理解 “从去年7月1日开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已经实施9个多月了。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交强险的经营原则是不盈不亏。实施之初就有暴利之嫌的交强险,近日又引起了部分车主的质疑,一家律师事务所称,消费者有随时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开始征求授权委托”(《法制日报》4月8日)。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交强险”制度一经推出便倍受关注,争议不绝。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无责赔付”有没有合理性?二是应不应当进行听证?三是费率是否被高估? 之所以有很多人针对“交强险”提出种种质疑,说到底是源于对以前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惯性思维。这种保险机制注重的是个体选择的自由和个人的自我负责。在这种机制下,保险公司有权利排除风险程度高且缴费能力低的保险群体的加入;也有权利在被保险人无过错或其他约定条件成就时拒绝赔付。同样,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自己对风险大小以及损益的判断来决定是否投保,或者向谁投保。尽管这种“柿子捡软的吃”的策略带有极强的功利主义色彩,但是它却能使保险公司或投保人的利益最大化。当我们继续用此种正义观去评价“交强险”制度时,就自然会生出诸多的困惑:为什么要剥夺自由选择的权利?为什么没有过错也要赔付? 道理很简单,因为交通运输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一个再遵纪守法的司机也不能杜绝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还因为这种严重的后果往往诱发“逆向选择”,亦即风险越大保险公司越不愿承保,同时风险越大保费越高投保人也越不愿投保。因此,第三者责任险尽管也能透过保险的方式分担风险,但由于强调给付与缴费的对价性,强调给付与个人责任的关联性,表面上的集体分担实际上却相当的个人化,其事实上仅仅具有事后风险分担的作用,而不具备不同个体间风险重分配的功能。而强制责任保险强调不分风险程度强制承保和投保,强调费率和保额的法定标准化,强调无过错赔付原则,正是要通过国家的介入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风险分担,要为不同情况下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一个社会最低可能的安全底线。 不过,此种社会正义所强调的需要,可能仅仅是专家或官员眼中的需要,而非被保险人的真实需要,因此有必要提供公众参与的机制,使所有利益相关人都能有机会表达意见并参与决策,通过理性的论辩达成相互的理解。正所谓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所以“交强险”中听证制度确有必要,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律师要求“听证”的呼吁在情理之中。 目前的争议实际上源于对无责赔付原则适用上的误读。按照目前的理赔操作,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无责方应向有责方予以赔偿,即使该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之间。其实,这一匪夷所思的结果,源于法律本身规定不够十分明晰,更源于保险公司错误理赔的误导。无责赔付,是指加害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赔偿其加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这是民法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民间称谓。甲车被乙车所撞的交通事故中,是乙的加害行为致使甲受到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系针对该加害行为的行为人而言,即乙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而非针对受害人而言。所以在此交通事故中甲根本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余地,自无任何责任可言。否则,无过错责任岂不等同于大家都有责任? “交强险”是一种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仅是被保险人应负担的责任。若被保险人本无任何责任可言,保险公司又何需赔付?而且,无责赔付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其正当性基础为社会正义,即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车人相争”中弱者的生命权的尊重和善待。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正确解释,只能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仅适用于车撞人的交通事故之中。越此范围,其正义基础不复存在。放任保险公司对不该理赔的也“慷慨”理赔,势必增大“交强险”保金的不合理支出,进而拉高费率,让所有遵纪守法的投保人为个别扰乱交通秩序的投保人买单!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交强险”费率是否被高估?有人将第三者责任险与“交强险”进行比较,认为前者保费约600元、保额10万元,后者保费1050元、保额6万元,于是得出费率被高估的结论。这种单纯比较得出的结论说服力有限,因为强制险与一般商业险之间有如上所述的诸多不同使其缺乏可比性。还有人算了笔账:2006年6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13665万辆,其中汽车3323万辆,摩托车7775万辆,其他车辆(农用车、拖拉机)2499万辆,以投保下线计算总保额,即只计算3323万辆汽车投保“交强险”,总保额约349亿元;2006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378781起,死亡8.9万人,以赔付上线计算总赔付额,即378781起事故每起事故都按最高6万元赔付,则总赔付额约227亿元。即使考虑到保险公司理赔等成本,其庞大的差额也足以说明费率被高估。或许此种计算也有偏差,但聘请有公信力的专业机构参与并评估费率厘定及实施,并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以确保其公开、公正和公平,都是保监会“应当”做的。虽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仅仅将此规定为“可以”。 法治不仅要求健全的法律,更要求人们信任法律,“交强险”制度背书的是政府信用,充满众多疑问的“交强险”制度需要保监会的开诚布公以厘清来自各方的质疑。(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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