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中国百年法制变革的历程表明,倾向于法治的仁人志士,往往对良法(法治之法)情有独钟。从清末立法始、中经民国立法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八届人大期间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都深刻表达着法学家和政治家关于“良法先行”的思想意识。然而,法律运行的逻辑却并未遵循立法者的设定,法律的大量堆砌并没有给中国带来法治的现实。这必然启示我们思考如下问题:良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就实践而言,除了中国20世纪之大量立法并未带来法治的实效外,相关例证在国外也屡见不鲜。例如,当今亚洲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标榜立宪主义,并以此为基制定了各式各样的宪法。但真正奉行宪政者却是寥寥无几。宪法作为法治的规范母体并未带来法治的制度母体——宪政,不正说明良法(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殴违吗? 那么,何以法治之法并不必然导向法治?这需从法律和法制(法治制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虽然,法治必以规范(良法)为前提,但法治不只是表证规范的概念,除良法规范外,与良法规范相配套的观念、组织、行为、监督等皆为法治之必需。因此,法治之法具有单面性、静态性、机械性;而法治之制则具有立体性、动态性、应变性、同构性。这必致两者的实践对接一旦失当,则法治之法(良法)无以呈现法治之制的情形。实践中,法治之法(良法)无以导致法治之制的情形,是由两者间的内在矛盾决定的。然而,人类的智慧在于发现矛盾并解决它。针对法治之法(良法)与法治之制的矛盾,首先要解决的是法治之法需哪些与其配套的制度要素。(作者徐显明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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