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23 访法国司法部长:经济金融犯罪完全适用引渡范畴 问:法国是继西班牙之后,第二个同中国签订引渡 答:签订引渡条约是由法中两国国家元首表达的共同愿望,以深化并密切两国在此领域的合作关系。2006年10月,法兰西共和国总统来华访问期间同中国国家元首共同商定,启动两国引渡条约的谈判。 在此之前,法中之间不存在任何双边引渡条约。尽管过去两国间为评判进行引渡条约谈判的可能性,曾有过很多接触。双方共同认为最佳方案是第一步先签署一份刑事互助条约。 2005年4月18日,法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一份刑事司法互助双边协定,正是这份文件的签署,开辟了通向引渡条约起草的道路。由此,2006年7月18日,我本人与正在巴黎访问的中国公安部长周永康先生决定在这一领域深化两国之间的交流。 问: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引渡条约签订的背景和过程? 答:刚刚签订的条约文本是对法中之间司法合作框架的弥补和强化,2005年签订的法中刑事互助协定,已经为引渡条约的签订奠定了基础。这一条约的诞生,实际上是克服由法中两国司法制度差异造成的合作困难的最佳途径。 除此之外,签订引渡条约符合两国打击呈增长势头的跨国犯罪的需要。两国日益频繁的经贸来往以及人员流动使得犯罪分子认为有利可图、有机可乘,这就需要两国密切合作,以便于打击刑事犯罪。 总之,两国协商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有强烈的政治愿望作为支持。因此,该条约的签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并且条约的形式也体现了这一事件的庄严性,因为这不仅仅是两国政府之间,更是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条约。 问:双方在条约缔结的过程中,分歧最大的问题是什么?最后是怎样达成一致的? 答:为起草在巴黎签署的条约草案,法中两国谈判人员进行的一次会面是必要的。2006年12月,在北京举行的这次会面说明两国之间存在签订条约的共同愿望,双方达成共识的立场非常接近。继此之后,2007年1月,我应中国司法部长吴爱英女士的邀请来北京访问,完成双方谈判。 为了取得这样的结果,必须考虑两国各自的法律障碍。双方讨论的主要议题是关于颁发逮捕令的授权机关的性质和在中国还存在死刑。 关于颁发逮捕令的授权机关的性质问题,我们两国的制度有非常大的差异。为解决这些差异,条约准许法国政府执行由中国公安机关启始发出的逮捕令,惟一的条件是该逮捕令需经由中国司法当局“生效”,即由法庭、法官或检察官生效。 关于死刑问题,由于本国的法律以及在国际上的承诺,法国不能将当事人引渡给存在死刑的国家。所以,条约特别规定法国将拒绝使当事人遭受死刑的引渡。在“重新定性”的一些案件中,这些承诺由一系列可操作补充措施作为后续。 问:中国的老百姓欢迎中国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认为那将有助于遣返外逃的“中国贪官”。请问法国方面对此怎么看? 答:一般情况下,法中引渡条约适用于所有至少受到一年监禁惩罚的刑事犯罪。不受限定罪名的限制。 此外,法中引渡条约比法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走得更远,与其他国家设定的是一个至少受到两年监禁惩罚的门槛,而并非一年。引渡实施范围的扩大将允许在更大的范围缉拿罪犯。 如同在中国一样,法国的刑法遇到诸多经济、金融方面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在打击贪污、受贿以及挪用公款等方面。这些罪行应该受到远超过一年监禁的惩罚,法中引渡条约可以在这一范围实施。 问:许多“中国贪官”的外逃地是北美,但中国目前同美国和加拿大都尚未签订此类条约。能否介绍一下目前中国的一些涉案官员是否也有逃往法国的情况,法国方面对此持何态度? 答:现在很难知道是否有犯了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罪的中国官员逃往法国,除非有中国政府就某案件发布的逮捕令。2004年,法国与中国已经就这类性质的案件有过司法合作。 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最好是看引渡条约对这类犯罪的适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国方面,经济和金融领域的犯罪完全符合引渡条约的适用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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