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8-14 魏建军因举报庞家钰而屡屡受到威胁打压,案件初见端倪后他提出两个困惑:为什么贪官在台上公开为非作恶,而检举人只能做“地下工作”?明明事已败露,为什么贪官仍能不断升官? 魏建军的这两个困惑是值得深思的。笔者姑且把“贪腐累累却步步高升”的现象称之为“庞家钰现象”,成克杰、胡长清等人莫不如此。这种现象的存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我国人事制度和干部选拔制度、对贪渎官员的检举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党管干部”原则是我们党在革命时期形成的,是必要的,也是有其优越性的。随着革命胜利,我们党成为执政党,特别是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后,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监督方面,单靠这一制度单轨运行就不够了。从法律语言到基本制度,我们在坚持和完善“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还应同时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坚持实行“民管干部”,即强化为官者的人民公仆意识,认真执行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机制。 笔者以为,作为法治国家,国家的政务官是经人民按民主程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而且在他们执政的全过程中,要由选民、公民进行全程监督。这才大体可以避免一些官员只对一级组织负责而不对选民、群众负责;只受一级组织的监督(实际上只受其上级领导的监督),而不受选民、公民以及广大党员的监督。单靠组织上或领导上的监督,由于他们并非“超人”、“神仙”,好的领导者也会顾此失彼,难逃失察之咎;遇到差的、坏的领导者,则可能纵容下属对上搞人身依附,对下搞宗派活动和官官相护。 所以,为使各级领导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有必要加强人大和司法部门对各级官员的监督,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内部监督与制约,这样才能有效反腐防腐。 健全公民检举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真正最坚固有效的反腐防线是人民群众对官员权力的制约,运用公民权利和社会权力来制衡国家权力。建立一套完善的检举监督机制,制定公民申诉检举法,是当务之急。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有80%的案源来自公民的检举。如今保护检举人、证人的法律仅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十九条。这两条只为举报人和证人提供了事后保护,没有提供事先和事中保护。一些司法解释中虽也有保护举报人的规定,但多过于笼统,难以落实执行。因此,有必要健全公民检举监督机制,制定单项的公民申诉检举法。这个立法旨在有效保障公民的批评监督检举的宪法权利,具体细致地规定公民申诉、检举的受理机构与程序,保证申诉、检举在规定期限作出答复和处理,保护检举人的隐私权和人身与财产安全,对无理扣压或打击报复检举人的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等等。有了这个法并得到切实执行,所谓的“贪官可以公开横行,检举人只能地下活动”的怪现象也可望遏制。 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如环保法)允许公民和公众(非政府组织)直接参与检察,我国也可以考虑借鉴这样的机制。 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是使政府和官员的公务行为接受阳光的照耀和公民检举控告的紫外线消毒的良方。一些地方的官场流行这样一句话:“不怕上告,就怕上报。”“庞家钰现象”所以频频发生,多是由于背后“保护伞”的遮盖。而一旦媒体给予曝光后,就会很快得到关注和解决。如最近曝光的黑砖窑事件和以往揭发的孙志刚被害案、成克杰受贿案以及许多矿难事件,莫不如此。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一个法律草案时,删去了其中关于“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媒体不得发布突发事件的消息”的规定。对待突发事件尚且可以如此,对于揭露腐败、打击贪官就更需要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比如公民可以直接在网站、博客等平台快速发布信息,检举贪官。《人民日报》7月12日报道,中央纪委、监察部和15个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相继开通举报网站。很多地(市)级、县级纪检、监察部门也建立和开通了网上举报,一些地方还开通了手机短信举报。日前,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和《天涯杂谈》栏目也联手展开征集各地豪华楼堂馆所图片的活动,短短一周内,帖子点击率超过了7万次,各地网友纷纷提供当地政府部门的豪华楼堂管所照片。 民众和媒体通过互联网发挥监督效能,使地方官员无法再凭借体制惯性的黑箱作业一手遮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副主任王国庆曾公开表示,官员在互联网时代还试图掩盖真相,无异掩耳盗铃。 只有争取主动,在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民检举监督机制和建设阳光政府等方面加快步伐、取得实效,像魏建军这样的举报人才能减少后顾之忧,“庞家钰现象”才可望被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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