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31 诉讼制度是以具有完全能力的理性人为基准而建立起来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分工趋于细密,法律的专业性变得越来越强,不同的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别较大,在利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也往往实际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法官机械地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消极地主持庭审和进行裁判,自由放任当事人在法庭上竞技,诉讼所追求的发现案件真实和实现正义的目标就显然难以实现,法官也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判结果。应当明确,诉讼不是足球比赛,法院也不是只重视游戏规则的遵守并在赛后给胜者颁奖的裁判,在诉讼中获胜的应当是有理的一方当事人,而不应支持那些更灵活、更聪明而深得诉讼要领的当事人获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 新华社记者 庞兴雷摄 (资料图片)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方针要求,法院应当通过行使释明权提供诉讼指导、提供司法救助等方式,努力减少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差距,确保双方当事人有效地参与诉讼,平等协商,最大程度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采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矛盾。当然,法官也要注意把握好释明的限度,要以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实现程序的公开透明,维护法官中立。否则如果法官过度行使释明权,就会破坏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性,否定诉讼法确立的平等原则,背离了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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