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19 姜明安教授认为,《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其消极作用日益明显,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它肯定和维护计划经济的理念,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的培植和弘扬;第二,它易于导致行政管理的随意性,不利于严格依法行政和实现行政法治;第三,它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秩序的混乱,不利于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因为《暂行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击投机倒把的职权与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其他行政部门的职权存在很多重合之处;第四,它可能一定程度、一定范围地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不利于保护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不利于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沿用了20年,有多方面的原因 在姜明安教授看来,《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之所以沿用了20年,有多方面的原因。他说,首先,《暂行条例》没有“暂行”期限。有的“暂行条例”,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暂行条例》竟然“暂行”了近40年;其次,上世纪90年代以后,计划经济体制虽然已经逐步终结,但计划经济的观念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于部分公众的意识中:不能让经商、做生意的人发大财,不能引导人们热衷于经商、做生意,抑商、均富等思想在公众中还有较大的市场;再次,在法规清理工作中缺乏认真论证,只看到《暂行条例》暂时的、局部的积极作用,而没有深究其多方面的消极作用;最后,我国尚没有建立让广大公民参与的对法规、规章提请审查和撤销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或司法诉讼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行使撤销权 姜明安教授表示,这个《暂行条例》明显弊大于利,早就应该废止或撤销。废止是国务院自律,自行纠正自己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撤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行使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主动或应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的请求、建议,撤销国务院违宪、违法的行政法规。 在《暂行条例》是走废止还是走撤销的途径为好的问题上,姜教授认为以撤销为好。因为我国《宪法》实施了几十年,《立法法》也施行了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没有行使过一次撤销行政法规的权力,如果这一次能行使,即可将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重要制度,也是我国民主法治的一项重要制度激活,使之真正开始运行起来。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由于各种因素暂时还不能启动这一制度,国务院仿照2003年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方式,自行废止该《暂行条例》,亦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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