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16 2006年8月17日,洛阳某单位的马广兴和同事李平一家人一起出去游玩。下午4时许,李平的儿子不小心掉到水里,马广兴奋不顾身,跳入水中把孩子托出水面。孩子得救了,马广兴却被暗流卷入水下溺水死亡。事后,马广兴家人认为李平及其妻子郭春香应当心存感激,但两人对他们的态度非常冷漠,他们决定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2007年6月22日,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广兴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后生命权受到侵害,造成死亡后果,两被告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马广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适当经济补偿,因此判决被告李平夫妇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补偿原告20万元,诉讼费用1万余元由被告承担(据《东方今报》)。舍身救人与“无因管理”有什么联系?无因管理将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本期“法律讲坛”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朱晓喆副教授,为读者解说“无因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期特邀嘉宾 华东政法大学 朱晓吉吉副教授 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问题一 见义勇为构成无因管理 朱晓喆副教授认为,“见义勇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在法学界还有争议。”但是,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为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充分的司法保护,弘扬社会正气,“往往认定为无因管理行为,并给予见义勇为者以经济补偿。”(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如本案中,法律并没有规定马广兴有义务去救同事的孩子,但是为了使孩子脱离危险,马广兴才实施了救助行为,因此可以要求受益人给予经济补偿。但是,本案中“马广兴与孩子的生命价值都是无价的”,马广兴付出成本与同事受益价值的具体数额难以核实。因此,参考马广兴双亲的赡养与孩子的培养成本等因素,“法院判决20万元补偿金是值得肯定的”。 问题二 违法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吗 同是救人,朱志勇为同事小李“两肋插刀”,换来的不是经济补偿,却是15天的行政拘留。2007年3月,小李到公司旁边的干洗店去洗衣服,去取衣服时才记起口袋里有1000元钱。但是干洗店老板以“没看见”为由,拒绝退还小李钱物。小李便与老板争执一番并扭打起来,路过干洗店的朱志勇见小李落了下风,立刻冲上去把干洗店老板暴打了一顿,自己也被老板打得鼻青脸肿。随后赶来的公安干警将朱志勇“请”到了派出所,并依法给予朱志勇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朱晓喆副教授说,“无因管理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是非法行为,那就谈不上是无因管理了。”本案中的朱志勇的确是在管理他人的事务,但遗憾的是,朱志勇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但不构成无因管理,相反依法还要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无因管理的成立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管理他人事务;二是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三是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因此,警察抓劫匪,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保姆照看小孩是基于雇佣合同,也不构成无因管理;甚至包括牧羊人,不小心把他人的羊赶入自己的羊群,当成自家的羊喂养,因为客观上欠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都不构成无因管理。 问题三 侵权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吗 吴鸿军与吴亦飞是同村邻居,吴鸿军一直对吴亦飞家的果园艳羡不已。2006年9月初,吴亦飞送刚考上大学的孩子到北京念书,顺便在北京的亲戚家玩了半个月。某天,一场大雨过后,吴鸿军找来几个亲戚,将吴亦飞果园里的鸭梨全部摘下,连同大雨打下的鸭梨一起,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卖”给亲戚。吴亦飞从北京回来后,吴鸿军告诉吴亦飞说,为了避免吴亦飞的果园在大雨中受损,所以才处理了吴亦飞的鸭梨,并向吴亦飞索要劳动报酬。双方发生争执,经村委会调解,吴亦飞支付了500元的劳动酬金,吴鸿军则对折价销售鸭梨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朱晓喆副教授说,“我认为在该果园案例中,侵权行为和无因管理同时存在。”吴鸿军的行为已经满足了无因管理的所有构成要件,即使他在处理吴亦飞的果园时,没有尽到“适当管理的义务”,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但是这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因此,村委会要求吴亦飞支付500元作为劳动补偿是对的。 但是,吴鸿军的行为同时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即“以低于市场价一半的价格‘卖’给亲戚。”朱晓喆副教授认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吴鸿军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处理法律纠纷时,一定要理清法律关系,才能让发生争议的双方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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