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7-5 在今天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他说,物权法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与民事审判工作密切相关。贯彻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他要求各级法院要注意物权法和其他一些法律尤其是担保法的衔接问题。首先,应当注意到,物权法的颁行并不意味着担保法的废止,因此物权法正式施行后将出现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等规定有担保物权内容的诸法并行的局面。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衔接问题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次,物权法实施后,在处理担保法等法律与物权法的冲突时,应当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最后,在抵押权登记效力、抵押登记的公信力、独立担保的适用依据、抵押权的重复设定等方面,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第四编的规定差距较大,必须重点加以关注。 他透露,为了确保物权法的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物权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希望广大民事法官注意总结审判中的问题和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奠定扎实的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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