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特别对“为了加大水污染违法成本,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解决‘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在法律责任部分做了规定。笔者认为,提高“违法成本”必将对约束污染行为发挥积极作用,但作为完善法律责任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如何降低“守法成本”,希望草案在修订过程中也能进一步明确。 举例来说,如果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由此引起的费用支出,应该由谁支付?如果让企业承担,则在事实上增加了“守法的成本”。按照现代法律“无罪推定”的原则,法令不能假设任何企业“违法”。但是,如果假定这些企业是“守法”的,而又必须“依法”安装这种监测设备,就是增加了“守法成本”。 再比如,按“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都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也可能成为增加守法成本的环节。《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水”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令,就“废水和污水”而言,什么情况下可以排放,什么情况下禁止排放,应该由明确的衡量标准加以限制,而不应转化为“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自觉遵守国家“水排放标准”的企业来说,取得这种“排污许可证”的努力,也会导致“守法成本”的增加。 以法律必须遵守的“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判断,一项好的法律的实施,应该使“好人”即“守法者”感觉不到它的存在,当然也无需为此支付额外的成本。为了惩罚“坏人”即“违法者”,而让“守法者”疲于应付的法令并不可取。更严格说来,广义的守法成本还应将执法成本包括在内。执法成本需要从税收中支付,因此最终也表现为“守法者”的成本。从这样的意义上看,修订草案中似乎更多地强调了“监督、监管、审批”,体现了进一步强化行政的诉求,而对于如何降低守法成本的问题还欠缺考虑。 也许有观点认为,提高“违法成本”,相对来说就是降低“守法成本”。这种说法听起来没错,却不能改变从“守法者”口袋里向外掏钱的事实。如果守法成本高居不下,很可能出现让好人替坏人埋单的尴尬。若从经济学的角度考察,无论是“守法成本”还是“违法成本”,最终的支付者都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是社会大众。由此推定,并非仅只就《水污染防治法》而言,以全社会的福利计,努力降低“守法成本”一定有助于全民福利的改善,也会使我们的法令更加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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