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6 不贷公积金后能否不缴公积金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备出台规定,自9月1日起,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暂不批准办理;夫妻双方有一方曾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再购房也暂不办理公积金贷款。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证实了此消息,另据了解,省公积金贷款政策没有变化。(《扬子晚报》9月4日) 不过,“药对其症”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问对象、不顾剂量的随意服用。事实上,公积金制度本身并未对于购买第二套房有额外的限定,凡是按月履行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公民,都应当享有公积金制度所承诺的相关权益。在既定契约下,公积金管理部门想必没有“只管收钱,不管履职”的道理吧,这种单方面撕毁契约的做法有侵权之嫌。 作为公积金管理部门,没有只收公积金不放公积金的道理。照此逻辑,公众在购买第一套房后,完全可以拒绝缴纳公积金。与其让这些钱放在公积金账户中作为活期存款来忍受负利率,甚至还要额外承担被挪用的风险,不如自己拿在手上想咋花咋花来得踏实。 此外,公积金贷款对第二套房来个一刀切也非理直气壮。至少,不少第二套房的购买者并非出于投机和投资。工作地点的变化,生活中的特殊原因,父母投靠,孩子上学,这些完全是非常正当的购房理由。即便收紧公积金贷款在抑制投机方面确能起到一定效果,但同时伤及无辜,无端增大这些正当需求的成本,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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