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6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很多刑事辩护律师感受到,作为流动人口的涉嫌犯罪人员,申请取保候审的难度往往非常大。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对外来人员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取保候审,但一些司法机关往往附加法律之外的限制条件,且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一般都是口头拒绝,拒绝后也缺乏救济渠道。在一些城市的法院,能取保候审的往往限于有当地户口、有正式工作的人员。在不少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这一做法已成为一项不成文的司法政策。其“理论依据”就在于,“他是外地户口,他跑了,我找谁去?你负责还是我负责?” 的确,很多外来人员大都暂居在案发地,司法机关担心他们一走了之,不是毫无道理。但是,这显然并非问题的关键。难道有当地户口的犯罪嫌疑人就不可能外逃吗?因此,其中的关键,仍然是犯罪嫌疑人本身是否存在潜逃的危险性。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较轻,法定刑三年以下,且没有前科,在犯罪地有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的,积极认罪的,应当说都不存在严重的现实社会危险性,都可以给与取保候审。 其次,浙江的规定,也让我们重新认识取保候审制度的积极意义。取保候审是针对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的不予关押的积极措施,是无罪推定主义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给与取保候审,理论上都存在风险,都有潜逃的可能性。但是,这是取保候审制度本身的风险,而不是对某个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风险。如果因为某个犯罪嫌疑人可能潜逃,而在执行层面人为压制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则显然属于因噎废食。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浙江省出台的这一规定,虽然对正确适用取保候审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进一步提高取保候审的适用率,却仍然任重而道远。目前,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不足10%。而一些发达国家大多保持较高的保释率,比如在英国,保释的适用率达到90%以上。 从某种意义上说,取保候审适用率的高低,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高低。当前之所以取保候审使用率低,有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很多人在司法观念上,仍然把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本身当成了对坏人的处罚,这显然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因此,在观念上,为了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国,还需要进一步强调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 另外,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也可以进一步完善。比如,办案机关可以制定出易于操作的指导性办案规范,实行适用取保候审同具体办案人的办案责任和风险相分离,只要不违反办案规范,出现嫌疑人潜逃后,办案人免责,从而免除办案人的后顾之忧。这无疑可以提高办案人员适用取保候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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