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委员:警惕科技违法成本低 科技骗子应终身禁赛
正义网北京8月27日电(记者王丽丽 庄永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行为的科技人员只要熬过‘一定期限’,还可以申请国家项目、国家基金”,部分全国人大常委组成人员认为这样的规定“降低了违法成本,姑息了科技造假”。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会场得到的消息。
初次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确立了一系列建立学术诚信,打击学术作假的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是对目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科技人员不守职业道德,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回应。
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界少数人受名与利的驱使,在学术上抄袭、剽窃、弄虚作假,有的甚至违规、违纪、违法,骗取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对于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等人“汉芯”系列芯片造假事件,科技部、教育部和上海市政府经过调查,已经认定陈进在负责研制“汉芯”系列芯片过程中存在严重造假和欺骗行为,可有关部门和单位仅仅给予陈进撤销职务等行政性处罚,并未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处理结果,在社会上引起众多非议。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了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以法律为武器,维护科技工作者诚信与尊严的做法表示赞赏,“这也是依法追究‘科技骗子’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的,
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 科技进步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也包含这样的规定。
“言外之意是,科技人员搞学术造假后,只要熬过‘一定期限’,还可以继续申请国家项目或者基金。”南振中委员说,这就降低了科技骗子的违法成本,客观上是对不道德行为的姑息。
他建议删除“在一定期限内”。“凡有上述劣迹的,一律不得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或者基金项目;被其骗取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予追回,有违法所得的,应予没收。”
对于草案中的“科技人员不得参加、支持伪科学活动”的规定,卢瑞华委员和杨兴富委员都认为“伪科学的定义不够清晰,建议删除这一概念,以免影响科技突破。”
“很多事物是人类认识不到的。前苏联批判摩根的理论,后来该理论被证明是先进科学,不是伪科学。”卢瑞华委员的意思是,法律约束要讲究边界与技巧,不能在某些时候成为科学技术进步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