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9-20 官员代表过多,拉大了代表与被代表的公民之间的距离。官员平日工作繁忙,往往没有太多时间与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不易及时了解民情,准确反映民意。许多官员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时,也容易站在管理的角度思考问题,提出问题,因而多“肯定”少“批评”,多“建议”少“审议”。作为监督者的“人大代表”和作为被监督者的“领导干部”,很难统一于某一个个体的人。 对于官员代表过多的弊端,并非未引起重视。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都提出了限制官员代表比例的要求。只不过,这种要求往往只是原则,未能得到切实的践行。一些地方的官员代表甚至越限越高,如该篇报道就谈到,在石河子市上届人大代表中,仅处级以上干部比例就高达70.85%。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明确要求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其进步意义显而易见。 从长远来看,官员代表过多,将无法回避“自己监督自己”的监督悖论,因而逐渐减少是改良人大代表结构,完善人大制度的必然趋势。基于制度惯性,像新疆那样先从基层着手,将官员代表的比例限制在一定的幅度之内不失为一个减少阻力、平衡过渡的路径选择。 当然,在限制官员代表比例上,光有明确的“比例要求”还不够,甚至限制官员代表比例也并非完善基层人大代表结构的最终目的。限制比例也仅仅是完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一个手段,选举制度的关键在于让公民能选出真正符合选区民意、又能代选区民意、并敢于为民代言、善于替民履职的人。 报道中,有官员代表担忧过多的非官员代表会导致人代会成为“诉苦会”,这样的担忧再次凸显了官员代表与非官员代表在履职上的差异。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理应倾听来自普通公众代表对“民生疾苦”的诉说——这是难得的民意表达,何忧之有? 从长远看,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并不能必然保证“非官员人大代表”以及当选的官员代表们尽心履职,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只是第一步。只有从制度上保证每一个基层人大代表确实由选民选出,又有完善的制约机制监督代表履职,才能真正实现人大制度的初衷。如果有了以上的制度保证,代表来自哪个领域、是什么身份,反倒不重要了,甚至从长远看,在来自一线的代表增多的同时,一些热心公共事务的学者、律师更多地担当人大代表,或许会成为趋势。 总之,所有改革的目的只有一个,即让公民选出能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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