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15 “公民可以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参与“听证会”和提出“意见”,应该说,这是一种立法进步。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各个社会主体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都不尽相同,而目前我国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已经露出端倪,法律若让少数集团、部门及其利益代表来制定,这样的法律想必不是广大社会民众预期的法律。 事实上,立法工作本就是一项头绪繁多的系统性工程,无论多么高明的立法者,如果缺乏了外界力量的介入,都必然会出现立法缺陷和偏差,都不可能使法规在各个社会主体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点。在一个缺乏良好、畅通的表达渠道以及民众参与匮乏的立法过程里,我们很难想象,这样的法律能给民众带来什么实际意义。必须承认,任何一部法律若不能跟民众和社会相亲和,那不仅仅是立法者的遗憾,更是法制社会的悲哀。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使立法过程公开化和民主化,通过诸如立法听证会等渠道让民众提出意见,并让“公民可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真正做到开门立法。 一定程度上说,普通民众的立法请求权和平等表达法律思想权,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广泛程度、有效程度,以及法律体现民众意志、反映权利的准确程度、发达程度,不仅考量着一个社会法制的完善程度,还衡量着这个社会法意与民意的亲和程度。 也正因如此,立法必须走向民间,走向普通社会民众。正如法学家田成有教授指出的那样,立法是一个多元利益群体相互博弈和妥协后作出的制度安排,在参与这个游戏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官员、专家、群众都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必须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都能拥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做到广开言路,从源头上把法律“弄”好。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立法机构在立法时“举行立法听证会”,甚至让“公民可直接提出或起草立法项目”等,是对立法程序的一种难能可贵的修正。而这项修正的意义在于,它能使立法机构及立法者在立法时更全面地了解、体现社会公众的法律预期,同时体现普通民众的立法请求权和平等表达法律思想权,从而利于良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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