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 事业单位改革需要有破有立 事业单位改革关键是管理问题,包括政府管理、经费管理、人事管理、内部治理等等。也正因此,如同国有企业改革一样,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倾向于“自上而下”的改革,在单位性质、行政政策、财政拨款等等方面实行“断奶”。应该说,针对事业单位行政化、单位管理“官僚化”、财政“养人”导致人浮于事等等沉疴,破除管理体制上的庇护是必须的。 但是,回顾一些国有企业的改制过程,一方面国有资产不同程度地流失、贬值,另一方面原有职工利益受损,这两个问题时有发生。究其根本,是在“自上而下”的改革中缺乏充分的必要的监管。同理,如果不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事业单位改革并不具有天然的“纠错”能力。譬如,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逐步实现职级制,推行职员制,但不可否认,具体到单位内部,依然要管理分层,内部的行政化管理色彩未必能够随之自然褪掉。又比如,财政拨款方式从过去的“养人”转变为“养事”,但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未必具有自然调整的动力。 所以,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在“自上而下”的推进模式下,需要引入充分的配套监管措施,以保证改革的深入力度。一方面,不能因为政府与社会事业单位之间确定了新型关系,而弱化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管,相反,改变政府下属或附属机构的色彩实行独立运作、独立管理后,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的性质、职工权益、合法运行等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为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在事业单位改革中必须保证工会组织、职工大会的必要地位和话语权,保证职工通过工会组织等渠道充分参与单位管理的权利。出于提高资产效能和生产效益等方面的考虑,在企业改革中急功近利甚至职工权益无从保证的情况时有发生,应该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必要的警示。一言以蔽之,如果说行政管理体制弊端是事业单位改革中必须破除的,那么缺失原有的行政监管后,其他应然的监管体系就需要重新建立起来,以保证新的公共服务体系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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