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7 城乡规划当有公共政策之威严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体现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实现科学发展的要求,具有综合性、前瞻性。科学编制城乡各项规划是调控城乡在资源环境约束条件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而规划一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便成为依据法律法规来保证、接受公众监督、必须执行的公共政策。既然是公共政策,我们当然要强调规划本身的科学性;而面对当前的社会实际,我们更要强调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调规划的落实与执行。否则很容易给地区发展带来灾难,甚至贻害子孙。 通过城乡规划进而实现城镇化,对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而言,是影响未来发展、难以更改的一件大事。从古到今,任何国家只有一次城镇化,一旦完成了使命,城市和乡村布局就定格了。这种定格势必影响到资源能源利用、生产生活方式和经济社会效益,如果发现问题再想改变可谓难上加难。有资料记载,上世纪30年代美国曾出台多项政策来支撑城镇化,当时美国在公共交通上投资太少,在高速路上投资太多,结果导致大量的城市沿高速公路平面铺开。到70年代,美国城市的人口密度减少了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公共交通随之衰退,全部由私人轿车所取代。现在,美国人不得不面对这样的事实:1个美国人消耗的汽油相当于5个欧盟人、6个日本人——美国以世界5%的人口,消耗了全球23%的能源,人均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数的4倍。反观我国当前城镇化的现状,我们必须要以占全球7%的耕地和7%的淡水资源、4%的石油天然气来支撑占全球21%人口的城镇化。在这样的背景下作城乡规划,难道我们有可以轻率与随意的资本吗? 一部城乡规划的制订无疑是一项浩繁的系统工程。需要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需要考虑一定资源环境条件下经济增长所能达到的水平;需要研究建立健全社会发展指标、人文指标、资源指标和环境指标;需要研究人口数量,还要研究人口的素质和在城镇布局中的人口分布,要研究不同人群的特征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合理布局,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需要作到使住房和科教文卫等社会发展指标与经济发展相配套、相协调——而这些只是科学编制城乡规划的最基本的要求。对于历经繁复程序而成的规划进行随意改动,不仅意味着巨大创造性劳动的浪费,更是对可持续发展的戕害以及对子孙后代的不负责任。而个别地区存在的“换一届领导就换一个规划”的现象,不仅助长了“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出现,更是科学发展的大忌。我们注意到,刚刚公布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该法还对规划修改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规定。此外,为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城乡规划法规定: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或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这是国家为防止破坏城乡规划权威性而进行的制度设计,每一个希望国家科学发展的人都应当理直气壮地担负起城乡规划监督员的职责。
法治动态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