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6 时评:赶紧弥补“华为风波”暴露的法律漏洞 细究风波 可以看出3处法律漏洞 漏洞一,企业高管等领导层可以“依法”自行获得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须对每一个员工作出经济补偿,补偿高者可达数十万之巨。无疑,像任正非等高管人员获得的将是最高补偿额。问题是任正非等人在拿到补偿后是否离开公司是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也就是说高管们是多得了这数十万元补偿费。拿了钱仍然当他的“总经理”,这何乐而不为?这种“内部人控制”的弊端是否侵犯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任正非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形式”下的侵犯?是否经公司股东会通过? 漏洞二,解约可能使部分员工的合法权益受损。 第一,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与员工约定在员工跳槽时向用人单位交纳一笔数额可观的违约金,而在08年元旦后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培训服务期未满前跳槽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时才予交纳违约金,否则一律不得向员工收取违约金。故应特别警惕用人单位利用此过渡期,抢先约定员工跳槽的违约责任,加重员工今后的跳槽成本。这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亦是对劳动者劳动自由选择权的“合理侵害”。 第二,华为等公司的劳动者以前有的可能与母公司签约、有的可能与子公司签约、有的则可能与合资公司签约,那么,要求工龄满8年的员工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主动辞职”,一部分原来与母公司签约的劳动者改与子公司签约或者与合资公司签约,同样,一部分原来与子公司签约的劳动者改与母公司签约或者与合资公司签约,一部分原来与合资公司签约的劳动者改与母公司签约或者与子公司签约。通过这种方法,不再连续计算本单位的工龄,从而达到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计算本单位的工龄的规定和连续在本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若如此,则该类企业的企业道德有待进一步加强。 漏洞三,规避税法,为部分职工谋福利。我国很多地方对员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故我们不排除社会上的一些公司以裁员的方式使职工获得一笔福利补偿,这样既为部分职工谋取了福利,同时又规避了税法。 堵漏补遗 必须注意三个方面问题 其一,高管人员获得补偿后,若在一定期限内(如5年内)仍在原单位担任高管(哪怕是总经理改任副总经理),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归入公司所有,即上交公司财务。否则,公司股东有权起诉行使归入权,以保障股东权益不受侵犯,坚决杜绝“内部人控制”现象。 其二,应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的过渡期内,加重劳动者跳槽违约责任的条款无效,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若在一个母公司系统内,劳动者无论原来是否与母公司或子公司签约,均应连续计算本单位的工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此漏洞钻空子。 其三,劳动者(含高管人员)若解约后仍在原单位上班达一定时间的(如超过2年),则各地方税务部门应取消税收优惠,以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杜绝避税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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