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6 陕西省政府从 公众的权利再一次遭遇公权力的戏耍。如果说陕西省政府撤销17个公路收费站的决定,意味着公众权利的回归——打着“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旗号的公路,至少在法律上有一个明确的收费终止日期。对于这样既有自上而下的行政威权支撑,又有自下而上的民意基础的决策,地方政府自然没有公然违背的勇气,但不愿意舍弃既得利益的地方政府,总会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思路中竭力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既然“硬抵抗”不可能奏效,反倒会为自己惹来一身麻烦,那么“软化解”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表面上看,当地政府撤销了被明令禁止的收费站,但当地政府按照市政府的文件要求对道路实施封闭,实际上却以一纸行政命令让公众权利消解于无形。 撤销收费站的目的在于“还路于民”,是手段不是目的。但在当地政府那里,撤销收费站却从手段变化成目的,既然省政府统一部署撤销收费站,那在无从抗拒的情况下我就封闭免费道路,把公众都赶到合法的“收费公路”上去。省政府的决策被“阳奉阴违”地执行,地方政府的一己私利也“毫发无损”。 这种尴尬的出现,根源还在于公众的权利缺乏救济,也意味着自上而下雷霆万钧的威权式命令效果的破产。想象有多少来自中南海、省政府甚至市政府的决策,会在下级政府如此“权力智慧”面前变得一无是处,成为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吧。从这个意义上讲,赋予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政策,所能依靠的还是公众自身的维权能力,因为公众需要的是权利的实效而不是“画饼充饥”式权利。 法律上有句名言叫“无救济,无权利”,就是说权利总是要和救济相伴而生,否则再神圣的权利都不会有任何效果。具体到收费公路的“终止期限”问题上,在权利总遭遇权力戏耍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对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要求收费用公路树立“终止收费时间表”等单向度的规范抱有太高的期望值,因为一旦公众的权利自救失去制度化的途径,这些规定总会被换一种形式的“收费”来抵抗。 所以说,对于涉及公众权利的事项,赋予公众充分的救济权,才能确保权利真正得到保障。也只有当公众的司法救济权、民主问责权甚至用脚投票权得到充分的保障,权利才不会遭遇权力的戏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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