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5 时评:“只处罚不告知”是行政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不但如此,执法机关履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所产生的人力物力成本,是政府理当承担的必要的行政成本。哈尔滨的司机如果要自己查询交通违法信息,需要交纳“驾驶协会会员费”等相关费用,这实际上是交警部门将自己履行告知义务的成本转嫁到了司机身上,严格说来也是不合法的。 交警部门“只处罚不告知”直接侵犯了驾驶员的知情权。如果一个人违法但自己并不知晓,而执法机关又没有及时告知,那么他很可能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违法,这将影响执法的效能,损害执法机关的信用和权威。 从根本上讲,“只处罚不告知”反映的不只是执法效能低下的问题,而且还是执法观念错位的问题。行政执法中的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它应当更多地承担起服务和教育的功能。执法机关应当是守法的表率,只有执法者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才能推动全社会知法守法蔚然成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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