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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频繁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胆气何来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上市公司高管频繁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胆气何来 2007-12-14 上市公司高管频繁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胆气何来 法律明确禁止证监会也下发“铁规” 新闻快读 证监会曾专门发文严厉禁止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但是,禁止归禁止,违规炒股却没有出现丝毫的收敛。 权威人士分

 




上市公司高管频繁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胆气何来

  2007-12-14


上市公司高管频繁违规炒股屡禁不止 胆气何来
 
法律明确禁止证监会也下发“铁规”  


   新闻快读

  证监会曾专门发文严厉禁止公司高管违规炒股,但是,禁止归禁止,违规炒股却没有出现丝毫的收敛。
  权威人士分析,对高管违规炒股这一痼疾,现有法律已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高管对于“不得违规抛售、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铁规也个个心知肚明。他们为何敢于明知故犯?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法律在责任部分和监管部分缺乏规定。对进行短线交易的,虽有处罚,但在证券市场动辄获利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面前,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
  专家指出,高管违规炒股看起来只是个违规问题,但如果深究,有些违规背后隐藏着犯罪,可能涉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

   原因

  □相关法律缺少责任追究没有约束力
  □处罚过轻只具象征性意义难起作用

  对策

  □出台市场禁入措施断违规者“生路”
  □破解起诉难畅通证券民事诉讼渠道

 

  沪深两交易所网站近日披露的一份文件,在业内引发了轩然大波,因为,这又是一份令所有公司高管心惊肉跳的黑名单:
  “中兴通讯高级副总裁周苏苏9月4日卖出1万股该公司股票,卖出价每股61元,11月12日又买入1万股,每股47元,短短两月净赚近14万元;11月22日,风帆股份披露董事长陈孟礼违规卖出公司股票,一次赚了38.57万元;10月31日,岳阳兴长监事会主席张权彬,先分两次卖出可流通股份1684股,第二天就一次性买入1600股……”
  据记者了解,尽管在去年年底,伴随股指的不断上涨,公司高管违规炒股曾引发公众质疑,证监会为此专门发文严厉禁止,但是,禁止归禁止,违规炒股却没有出现丝毫的收敛。
  “大面积的违规屡禁不止,说明了什么?只能说明现存的法律制度方面出现了问题。”有专家直言。

  法律明文禁止高管明知故犯

  事实上,对高管违规炒股这一痼疾,现有法律已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而且,上述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自己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上述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这是禁止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抛售本公司股票最具效力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说,“这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高管抛售自家公司股票时,必须作相应的信息披露,让公众知晓;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高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自己手中的股票,为的是促使高管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尽力。”
  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证监会正是据此条文于今年4月9日发布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再次重申了法律的规定,同时对于如何计算这个25%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实际操作。
  另一个规定则出自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俗称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这部分收益。
  证券法同时明确,上述人员违反这一规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监会在管理规则中对“6个月”具体如何计算,也做了非常详尽的解释,而且再次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及大股东,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得进行短线交易。
  可以说,上市公司高管这些证券市场上的“精英”,对于“不得违规抛售、不得进行短线交易”的铁规个个心知肚明。那么,他们为何要明知故犯?

  高管违规潜藏着内幕交易

  有专业人士告诉记者,中兴通讯的周苏苏,两个月之内恰到好处地做到了高价抛售低价买进,而且这个时候的股票市场一直处于调整阶段,指数如同过山车,忽高忽低,他竟然没有赔,还赚了近14万元;风帆股份的陈孟礼,也是在股市处于调整阶段,一次就赚了38.57万元。
  市场人士至今仍记得发生在知名地产企业万科身上的“股票门”事件。万科董事长王石的夫人王江穗,用了90万元,自称自己“误买”了万科的4万多份股票,“没有想到大涨”,同样也是恰到时候地出售,一下子赚了20多万元。业内人士分析说,王石的夫人并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受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而且事后也将自己赚得的20多万元交给了万科,但是,她买卖“自家”股票的时机能把握得那么准,不由得人们怀疑可能“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认为,资本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太多,这点大家都能感觉到。但这些行为是怎么产生的?上市公司高管太了解公司的情况,掌握了太多的内幕信息,想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太容易了。
  他分析说,高管违规炒股表面上看起来只是个违规问题,但如果深究“为什么有高管能那么好地踩准点,恰到好处地买卖本公司股票”就会发现,有些违规背后隐藏着犯罪。如果仅仅盯着违规炒股这个表面现象,不但违规炒股的问题很难真正解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内幕交易或者操纵市场还会更多。
  对此说法,李曙光教授亦有同感: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抛售股票或者违规进行短线交易,本质上都是利用与其他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的非法获利行为,其中不能排除有进行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
  事实上,今年证券市场上出现的广受关注的杭萧钢构事件,公司相关人员违规炒股,就受到了当地检察院涉嫌内幕交易的指控,并已被提起公诉。这让人们真切地感受到,这种“可能”会成为现实,上市公司高管完全有条件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进行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

  法律“没有牙齿”责任难追究

  法律固然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否一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专家指出,如果法律过于原则、只有说教没有处罚,就很容易成为一纸空文。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虽然明文禁止这些高管不得违规抛售本公司股票,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及监管部分,却对上市公司违反这条禁止性规定时如何处罚,只字未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称此为“没有牙齿的法律规定”。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补充说:“没有责任追究的法律更像个道德规范,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而违反证券法规定进行短线交易的,虽有处罚,但区区3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在证券市场动辄获利成百上千万甚至上亿元面前,只具有象征性的意义,根本起不了多少作用。”
  可喜的是,证券行政执法近期进行了重大改革,成立了稽查总队,已经是“兵强马壮”了。但是,张远忠并不觉得乐观,他说:“如果在投入了大量人力、精力进行多日的调查,再经过一系列程序之后仅仅罚款3万元或者10万元,罚款的数目还抵不上投入的成本。”
  李曙光教授说,上市公司高管既然是利用了与其他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违规获利行为,罚款至少要起到“填平、补偿”的作用,就是要将不应该多得的,想办法让他“吐出来”。同时这种非法行为本质上损害了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还要让他向其他投资者进行补偿。
  但是,要让其“吐出来”、“向投资者补偿”,谈何容易!张远忠感叹道:“法律规定了因短线交易获得的非法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但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有效。因为违法者自己就是公司位高权重的董事长或者其他高管,谁有能力让他必须上交?他硬是不上交,谁愿意撕破脸面为了公司的利益去起诉?”

  断其“生路”使其不敢越雷池

  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大体上讲,也就是3种,即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在目前立法有欠缺的情况下,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固然能起到遏制违规的目的,但毕竟这种责任的追究有相当的难度,成本太高,费时太长。而且,追究到最后,法院如果仅判处罚金或者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刑期,同样存在处罚太轻的问题。”张远忠分析说。
  他认为,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追究,绝不应该仅停留在罚款的层面,证监会的市场禁入措施同样具有相当的威慑力,禁止违规炒股者在一段时间或者永远不得从事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无疑是断其“生路”,这比罚多少款都有用。
  专家呼吁,面对违规行为频繁发生的现实,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完善行政法规,想法穷尽现有的行政处罚措施,否则,真到了“法不责众”之时,就更难收场了。

  追究其民事责任更有威慑力

  高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如果没有上交公司,就是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其他股东完全可以代表公司追究其民事责任,也就是“股东代位诉讼”。高管违规抛售本公司股票或者进行短线交易,往往会造成股价异动,受到不明真相投资者的追捧,结果往往使投资者成为最后的接棒者,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也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
  大量事实表明,民事责任具有比其他责任更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使每个股东有积极性去监督高管的行为,也会因此使高管违规行为曝光,并使其将不法收入“吐出来”。但目前的问题是,有关证券的民事诉讼大多会遇到起诉难、受理难的问题。
  有专家分析说,证券市场作为一个利益巨大的市场,各种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都很大,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例外。但是,一些国家证券市场之所以相对比较规范,与其存在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有密切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兼职教授朱伟一指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诉讼就没有美国股市的发展,美国涉及证券的民事诉讼多如牛毛。”据他统计,仅2004年一年时间,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集团诉讼就多达213起。
  而我国,历经二十多年证券业的发展,发生的共同诉讼也不过几十起。“这与现有的法律规定有关,比如关于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司法解释就至今未出。”知名证券律师宣伟华深有感触地对记者说,“证券官司太难打。”
  专家分析说,对于股东的代位诉讼,现有法律的规定已很明确,但是,股东要想提起民事诉讼仍然不易,除了“搭便车”和投机心理在作怪之外,起诉难是不争的事实,这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我们的证券民事诉讼渠道并不很畅通。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一致表示,面对违规炒股频繁发生这一严峻的现实,无论是现有的法律、监管部门抑或是司法部门,都应该有所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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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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